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签字确认,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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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 |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签字是一个书面确认过程,该过程未履行并不代表医院未尽义务。
【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2000年12月,患者张某被诊断患有食道中段癌,医院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患者遂来到被告楚州某医院住院。术前,主刀医生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但因经治医生的疏忽,忘记让患者及亲属签署手术司意书。2001年1月日手术,手术中发现癌细胞已浸入患者的胸主动脉,如果继续手术将危及生命。医护人员将有关情况告知其妻郁某后,终止了手术。2001年7月,患者病逝。
2002年4月,原告郁某以被告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楚州是食管癌的高发地区,手术切除是优选方案,临床切除率高达94.5%,故本院选择手术是正确的,在手术前也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导致患者加速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被告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对患者说明病情、告知医疗方案等义务,患者也享有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本案中,患者主动到被告的胸外科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生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了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术前,原告又委托他人请科主任主刀,床位医生也告知了手
法院认为,关于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及签字的问题,属于医院行政过失。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系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33条的规定,是对医疗机均的行政内部管理要求,而非针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在不案中,被告医院之所以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并不是因为其不需承担,而是其行为尚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根据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医务人员术前已明确向患者告知相关的手术风险,其缺陷仅在于未履行签字手续,但这不影响被告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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