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遗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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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某患者因“子宫肌瘤”住院治疗,术后发生脑梗死,虽经积极治疗,终因患者病情较重死亡。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病历遗失。原告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医疗机构无法提交病历原件,鉴定机构做退案处理。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证明力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为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检材应当客观、全面,作为对病历负有保管义务的医疗机构因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病历管理问题为病历遗失后的诉讼风险。在医院管理中,病历安全问题是系统问题。医院外来人员管理、病历车上锁与归位、医护办公区域门禁使用等管理措施都可以大大降低病历遗失的风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讲,病历遗失的风险不仅仅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于医方不利,如果因遗失病历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病历保管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医疗机构未尽义务导致病历遗失也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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