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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有权对于封存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对,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2019-02-27 16:05:50)

卫生部[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封存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封存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者复制。

封存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于医院给予封存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内容进行核对。对于应当封存而医疗机构未给予封存或拒绝给予封存的病历资料内容,申请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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