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9/bmiddle/69c0ad66t9339852972e8&690【作者:关注高继航】
古人一个“死犬”的故事,产生了六个不同的叙述句式。因表达的侧重点不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表达结果。谁更符合当时的实情,很难确切得之。
北宋.穆修、张景二人准备上朝,“适有奔马践死一犬”《梦溪笔谈》,于是二人用散文句法记下此事,比较谁表达得更准确。穆修说:“马逸,有黄犬遇蹄而毙”,张景接着说:“有犬死奔马之下”。
欧阳修与同院翰林出游,同样,见到“有奔马毙犬于道”,欧阳修说:“我们试着来书写此事”。
一个同僚说:“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死之”。欧阳修说:“如果你修史书,万卷篇幅都写不完呀!”
同僚反问,你说如何写?欧阳修说:“逸马杀犬于道”。
从上述表达效果看,可分为三组:
一组 1.适有奔马践死一犬。
2.有奔马毙犬于道。
3.逸马杀犬于道。
二组 4.马逸,有黄犬遇蹄而毙。
5.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死之。
三组 6.有犬死奔马之下。
第一组,侧重点,犬死的责任是奔马造成的,犬是马的牺牲品。1句,点明事发时间;2句、3句交待事发地点。
第二组,侧重点,犬死的责任,是犬自身造成的。4句,哀其不幸碰蹄而死;5句,厌其挡道自我身亡。
第三组。侧重点,6句,客观地报导所发生的事件,并不责怪任何一方。
犬主人和马主人如果就“犬死”纠纷进行引据与反驳的话,出现不同的表达技巧。犬主人会用第一组作为引据要求索赔;而马主人会用第二组作为反驳,第三组不会用于任何一方的论据,但是最贴近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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