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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2011-05-01 07:30:00)
标签:

杂谈

     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明确处罚条款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正式生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处罚条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该实施细则生效后,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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