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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现象解析

(2008-08-09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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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所谓“医闹”就是用“闹”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借发生医疗纠纷之机,以索要经济赔偿的名义,有组织、长时间到医院闹事以获得经济好处的人。这些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的群体,并不是倒号,而是寻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主动给予“私力救济”,策划并实施通过闹事从医院获得经济好处。“医闹”时间多在二周以上,同一般的医疗纠纷家属情绪激动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职业“医闹”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是一种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非法手段。 持续的“医闹”行为给医院的各项临床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医闹”的行为严重影响门诊和住院就医环境,使同期在医院诊疗和就诊的广大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医闹”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患方家属由于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满意出现了医疗纠纷,以不冷静的方式同医院"理论";第二种是患方家属请亲友老乡帮忙参与同医院的“谈判”,有一些过激行为;第三种就是花钱雇人到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闹”,后者经常是“应聘”来主动帮忙;最后一种就是我们讲的职业“医闹”。

所谓“医闹”就是用“闹”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借发生医疗纠纷之机,以索要经济赔偿的名义,有组织、长时间到医院闹事以获得经济好处的人。这些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的群体,并不是倒号,而是寻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主动给予“私力救济”,策划并实施通过闹事从医院获得经济好处。“医闹”时间多在二周以上,同一般的医疗纠纷家属情绪激动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职业“医闹”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是一种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非法手段。 持续的“医闹”行为给医院的各项临床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医闹”的行为严重影响门诊和住院就医环境,使同期在医院诊疗和就诊的广大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医闹”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患方家属由于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满意出现了医疗纠纷,以不冷静的方式同医院"理论";第二种是患方家属请亲友老乡帮忙参与同医院的“谈判”,有一些过激行为;第三种就是花钱雇人到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闹”,后者经常是“应聘”来主动帮忙;最后一种就是我们讲的职业“医闹”。

医患矛盾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应该说,医疗费用高涨是首要原因,而这与医疗投入不足有直接联系。目前,我国政府在总体医疗费用中的公共投入仅为17%,而美国政府至少投入了总需要的45%。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成员国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中国位列191个成员国中的倒数第四位。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级医疗机构,走“市场化”路线,从医疗行为中获取李润,以填补财政投入不足留下来的巨大缺口,社会反映强烈的昂贵的医疗费、不合理收费、大药方等问题均因此而生。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事实上,只要财政投入的缺口存在,高价药、大药方、不合理收费问题就不可能淡出人们的视野,由此造成的医患矛盾也难以消除。 再加上上现有的医保政策不完善,一些非常有疗效的常规诊疗项目和治疗药物仍在自费的范畴,也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导火索.

职业“医闹”们穿梭于各大医院,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然后有组织地到医院闹事,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无论“医闹”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过错在谁,但“闹”肯定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就须依法追究“医闹”们的责任。不追究“医闹”的违法责任,实际上是变相打开了“以恶制恶”的魔门,会让更多的患者以“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职业“医闹”队伍也就是这样培育起来的。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属于一种‘私力救济’组织。“私力救济”是指公民权利遭受侵害,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民工讨薪、民间讨债、私人侦探都属于“私力救济”。也有人把“医闹”称之为"转型中的医疗暴力"现象。

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有些地方已经形成“医闹”产业。

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年底完成了一份《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报告显示: 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平均每家被调查医院一年发生“医闹”的次数分别为10.48次、15.06次、15.31次;平均每家医院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0.58万元、22.27万元、30.18万元。以上无论哪一项数字,都是呈上升趋势。

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普遍化和激烈化,严重破坏了医院正常的医疗服务环境,影响医生们正常的诊疗行为。职业“医闹”的出现,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负面后果:一是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如果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效应,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谁敢说今天的职业“医闹”明天不会发展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且还诱发新矛盾,激化潜在矛盾,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职业“医闹”暴露出来的问题告诉我们:如何创造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本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他们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患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各种疾病。而现在,医生和患者互相防范,有些患者和家属对医生不信任,来医院看病时,带着录音机或摄像机。这种做法,极大地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面对这种情况,医生肯定会把很大的精力放在防范方面,考虑风险多一些,考虑医疗少一些。如果在治疗中有风险,医生肯定会选择保守的、稳妥的、没有后患的医疗方案。这样对患者的治疗是不利的,这种博弈没有最后的胜者。

不完善的医保政策、相关法律条文不明确、执法力弱、威慑力差等诸多因素是医闹、医托屡禁不止的原因。刑法中早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义,“医闹”等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律。对照刑法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定义———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医闹”行为可谓“全中”。应该尽快将医患纠纷引发的在医院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纳入公共治安处理条例的处置范畴,尽快出台有关医院内群体性事件-“医闹”的应急处理预案,“医闹”的头目属于违法闹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确,一些医疗纠纷和由此导致的“医闹”产生的根基也在于家属对医疗事故认定看法不一及赔偿标准有异。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将医疗责任险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其作为采用独立于医院和卫生局的专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理赔。这也是根治“医闹”的有效方法。

同时,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探讨制订解决处理“医闹”的有效措施;实行了6年之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不能满足处理各种医患纠纷的实际需求,暴露出来得许多问题也应该尽快研究修订。

我以为: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不能怪患者,也不能怪医院和医生,而是缘自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医疗体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司法二元化、医疗责任和行政责任混为一谈、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都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应当承认,近年来即使没有医疗纠纷的发生,高昂的医疗费用已经使许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如果因医疗事故发生了“人才两空”的结局,现有的医保政策和基本报销目录又拒报了相当可观的医疗费用,在“职业医闹”的介入鼓动下,一系列“医闹”剧就上演了!

我希望:

各级公安机关首先要积极协助、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制止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行为,对不听劝阻、带头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为首分子,要及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训诫。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职业“医闹”要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也要从患者的实际利益出发,维护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医保部门也要从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医疗诊疗水平和技术的现代化、卫生经济学角度等多方面,及时调整生活方式疾病的报销政策,给患者更多的政策关照!多方努力,共同协作!把目前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整治好!

医务人员“全套武装”

头戴钢盔的医生和等待诊治的病人

和平时期医务人员头戴钢盔工作,在世界医疗史上,恐怕也算得上是一个奇迹。钢盔在某种程度是医患矛盾日益走向尖锐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医患矛盾其实已经发展到了一种危险的边缘,已经到了非正视不可的地步。

因此,如果财政对医疗领域的投入不增加,如果现有的医保政策仍不能尽快完善,由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和高额医药费用引发的医患矛盾就很难化解。

职业“医闹”们穿梭于各大医院,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然后有组织地到医院闹事,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无论“医闹”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过错在谁,但“闹”肯定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就须依法追究“医闹”们的责任。不追究“医闹”的违法责任,实际上是变相打开了“以恶制恶”的魔门,会让更多的患者以“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职业“医闹”队伍也就是这样培育起来的。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属于一种‘私力救济’组织。“私力救济”是指公民权利遭受侵害,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民工讨薪、民间讨债、私人侦探都属于“私力救济”。也有人把“医闹”称之为"转型中的医疗暴力"现象。

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有些地方已经形成“医闹”产业。

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年底完成了一份《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报告显示: 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平均每家被调查医院一年发生“医闹”的次数分别为10.48次、15.06次、15.31次;平均每家医院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0.58万元、22.27万元、30.18万元。以上无论哪一项数字,都是呈上升趋势。

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普遍化和激烈化,严重破坏了医院正常的医疗服务环境,影响医生们正常的诊疗行为。职业“医闹”的出现,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负面后果:一是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如果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效应,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谁敢说今天的职业“医闹”明天不会发展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且还诱发新矛盾,激化潜在矛盾,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职业“医闹”暴露出来的问题告诉我们:如何创造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本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他们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患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各种疾病。而现在,医生和患者互相防范,有些患者和家属对医生不信任,来医院看病时,带着录音机或摄像机。这种做法,极大地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面对这种情况,医生肯定会把很大的精力放在防范方面,考虑风险多一些,考虑医疗少一些。如果在治疗中有风险,医生肯定会选择保守的、稳妥的、没有后患的医疗方案。这样对患者的治疗是不利的,这种博弈没有最后的胜者。

不完善的医保政策、相关法律条文不明确、执法力弱、威慑力差等诸多因素是医闹、医托屡禁不止的原因。刑法中早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义,“医闹”等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律。对照刑法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定义———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医闹”行为可谓“全中”。应该尽快将医患纠纷引发的在医院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纳入公共治安处理条例的处置范畴,尽快出台有关医院内群体性事件-“医闹”的应急处理预案,“医闹”的头目属于违法闹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确,一些医疗纠纷和由此导致的“医闹”产生的根基也在于家属对医疗事故认定看法不一及赔偿标准有异。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将医疗责任险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其作为采用独立于医院和卫生局的专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理赔。这也是根治“医闹”的有效方法。

同时,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探讨制订解决处理“医闹”的有效措施;实行了6年之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不能满足处理各种医患纠纷的实际需求,暴露出来得许多问题也应该尽快研究修订。

我以为: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不能怪患者,也不能怪医院和医生,而是缘自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医疗体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司法二元化、医疗责任和行政责任混为一谈、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都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应当承认,近年来即使没有医疗纠纷的发生,高昂的医疗费用已经使许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如果因医疗事故发生了“人才两空”的结局,现有的医保政策和基本报销目录又拒报了相当可观的医疗费用,在“职业医闹”的介入鼓动下,一系列“医闹”剧就上演了!

我希望:

各级公安机关首先要积极协助、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制止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行为,对不听劝阻、带头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为首分子,要及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训诫。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职业“医闹”要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也要从患者的实际利益出发,维护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医保部门也要从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医疗诊疗水平和技术的现代化、卫生经济学角度等多方面,及时调整生活方式疾病的报销政策,给患者更多的政策关照!多方努力,共同协作!把目前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整治好!

医务人员“全套武装”

头戴钢盔的医生和等待诊治的病人

和平时期医务人员头戴钢盔工作,在世界医疗史上,恐怕也算得上是一个奇迹。钢盔在某种程度是医患矛盾日益走向尖锐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医患矛盾其实已经发展到了一种危险的边缘,已经到了非正视不可的地步。

医患矛盾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应该说,医疗费用的高涨是首要原因,而这与医疗投入不足有直接联系。目前,我国政府在总体医疗费用中的公共投入仅为17%,而美国政府至少投入了总需要的45%。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成员国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中国位列191个成员国中的倒数第四位。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级医疗机构,走“市场化”路线,从医疗行为中获取李润,以填补财政投入不足留下来的巨大缺口,社会反映强烈的昂贵的医疗费、不合理收费、大药方等问题均因此而生。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事实上,只要财政投入的缺口存在,高价药、大药方、不合理收费问题就不可能淡出人们的视野,由此造成的医患矛盾也难以消除。 再加上上现有的医保政策不完善,一些非常有疗效的常规诊疗项目和治疗药物仍在自费的范畴,也是医患矛盾产生的导火索.

因此,如果财政对医疗领域的投入不增加,如果现有的医保政策仍不能尽快完善,由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和高额医药费用引发的医患矛盾就很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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