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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 、文化 、艺术场所;
六、商业 、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比赛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请烟民们记住,这十个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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