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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DA/DP付款条款的风险ZT

(2012-09-08 11:05:37)
标签:

南美

货运单据

进口方

出口方

外贸企业

财经

分类: 网络记录
1:关于DA,DP付款条款和风险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即期交单(D/P Sight)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总上所说,以风险大小来划分,风险由小到大依次为: 

1)后T/T中的第一种情况,这种付款方式加上部分前T/T,我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甚至由于L/C,他对双方都省事、省时、省钱、省力,风险大小对于双方也比较均等。 

2)D/P的第一种情况,这种方式其实承担了,当货物到达进口国时,市场发生巨大变化,进口商不要货的风险,但货依然在你手中。 

3)D/P第二种,D/P远期在某些南美国家同D/A相同,这要注意。 

4)D/A: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当大,除非信誉非常好的老客户,进口国的法律环境也不错。 

5)后T/T的第二种情况,这纯粹是商业行为,对进口商没有任何保障,出了问题,只能依据合同来打官司。在D/A方式下,你手上还有一张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

2:国际贸易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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