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B股回购及纯B股私有化

标签:
股票 |
分类: 法律法规 |
现整理B股回购及纯B股私有化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B股回购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解读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
1.回购不是收购,自己收购自己这在法理上不符合逻辑,也有违公司资本不变原则。
2.公司应当依其不同目的对其所收购的股份进行即时处分,不得进行长期的库藏。
3.股份回购的决定程序,公司回购股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应将股份回购的具体事项如回购股份总数,股份取得价额总额等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7个方面的功能和目的
(1)改变公司股种比例,优化公司融资结构。
(2)提升公司股价,稳定资本市场。
(3)防止敌意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
(4)提供股份来源,实现股权激励。
(5)回购公司股份,保护少数异议股东。
(6)替代红利分配,增加股东权益。
(7)调整公司负债比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上市公司私有化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
一、 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
1. A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 《证券法》第50条
2.
H股
二、吸收合并
1. 一般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3) 通过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 被合并方注销全部股份。
(1) 特别决议通过:
(2) 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回购
三、计划(或协议)安排
计划(或协议)安排
内地目前尚无该种规定,参考香港规定:
四、其主要批准程序
1.
在高等法院就此专门安排计划股东召开的会议(“法院指令会议”)上获得通过; 批准条件:计划股东75%、不超过全部计划股东10%
纯B股私有化购股票(万股)列表清单
http://photo21.hexun.com/p/2012/0513/475186/b_vip_7A33B31B1BBE8FA160E4F84A7A3EF7E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