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2012年35期】
(2012-08-30 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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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丽天津政民零距离大运会北方网杂谈 |
分类: 政民零距离 |
【城市话题】
【网友反映】网友“刘先生”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中留言称,圆通快递员送货时在签收前拒绝验货,“刘先生”不答应,结果投递员二话没说,调头就走了。“刘先生”向天津圆通公司反映,结果公司却说他们快递员做得对,公司规定先签收方可验货。
网友“郑立红”反映,申通快递让她取件时先签字后拆包。拆箱后发现商品有破碎,快递人员却说:“我们只管邮寄,不管里面的东西好坏。”于是郑立红给申通快递打电话要求赔偿,结果客服说:“东西坏了,你可以拒签,既然你已经签了,就没办法啦。”
【新闻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执行“先验后签”政策的快递员几乎没有。记者采访了圆通、中通、申通、顺风、韵达等快递企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快递企业负责人表示,“先验后签”完全执行的话,快递员的送货量肯定会大幅减少,不仅影响送件速度,也影响快递员的工作量,快递员的收入也会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代收者多,也很难当面验收。
采访中,顺丰速运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些规定只是指导性的,并不强制执行,企业内部也需要一个贯彻的过程。”而另一家大型快递公司负责人则干脆告诉记者,“规定只能在理论上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照章行事。”
另外,对部分消费者来说,出于隐私、习惯等原因,不会当面拆开检验,这些都加大了“先验后签”的实施难度。
【律师评析】那么,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维权?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朱晓丽律师认为:消费者要查看与商家签订的购货合同,明确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若合同约定由商家承担该损害风险,消费者应立即与快递服务企业与商家取得沟通,将已损害的货物作退回处理,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为规范快递服务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民营的快递企业提供服务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若快递企业与用户达成货物配送约定后,如果未能按照要求送达,将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当如何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几率呢?朱晓丽律师建议:首先,在与商家签订《购物合同》时,要明确商家有无对货物因运输导致的损害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特殊约定,并以此排除商家应承担的风险,加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其次,在快递企业送货时,要“先验货再签收”。根据2012年5月1日发布的《快速服务》国家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再次,消费者选择服务机构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快递服务机构,大型快递公司一般都具备良好的管理体系,若对快递企业处理结果不满,也可以在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上申诉或走司法程序维权。最后,消费者在进行邮寄活动时,在快件面单“内件品名”一栏一定要详细填写,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影响维权的效果,邮寄后要及时关注网站公示的运送物流情况记载。
“网民智囊团”成员张宝义则认为,我国快递业的发展尚需通过不断治理和规范,逐步走向“成熟”。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受理各类快递投诉,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行政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公开发布群众的投诉信息,形成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并对服务信誉实施等级管理,以此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从快递业自身而言,目前我国快递业正处于粗放发展时期,随着快递业竞争加剧,业内的“重新洗牌”不可避免,只有服务好、信誉高的企业才有可能做大做强。因此,快递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保持好自身的“群众基础”,为未来的发展积累信誉优势。
“马先生”留言表示,他住在河东区大王庄街,最近每到晚上19:00左右,北长路和七经路交口一带就会有马路餐桌经营,不仅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也有碍城市环境,希望能够治理。
收到网友留言后,河东区立即责成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处理。区综合执法局一大队安排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随即安排队员对该点位进行清理。
河东区大王庄第一执法大队队员阎夫告诉记者:“网友反映的马路餐桌是从外地过来的,刚刚在这摆摊没几天。接到网友反映后,我们立即来到现场,清理的同时对摊主进行思想教育,并讲解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为防止现象反潮,现在一大队每天派出两名执法队员在晚上加大巡查管理力度。
看到马路餐桌这么快就被清走,网友“马先生”非常惊喜,在《政民零距离》留言表示,他的求助发出后,当晚就有河东区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该条道路进行了检查、清理,转天晚上又看见执法人员对这一带再次进行巡视检查,通过两次检查,有效杜绝了马路餐桌的出现。“马先生”对河东区政府及综合执法部门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网民:我市出台的相关法规中,对于供热室内温度测量取证是如何规定的?
市建设交通委答复:针对网民提出的问题,具体可参考在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取证:
第四条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三)供热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测温。(四)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五)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六)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八条 用热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网民:目前,津保高速津冀主线收费站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的情况经常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市市政公路局答复:经高速处调查,津保高速公路津冀收费站出口方向车辆主要为津保、京沪高速去往河北省保定市方向。自2012年6月底开始,津保高速车流量大幅增加,加剧了津冀站河北省以及杨芬港两个方向的出口流量压力。同时,近期津冀站正在进行站区船头岛改造施工,施工作业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站区通行秩序增添了部分压力。
为解决站区拥堵现象,我们已要求相关路段经营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一、结合实时流量,及时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同时增加站区疏导人员,确保车辆的通行效率以及通行安全;二、增加复式收费设备,提高单车道通行速度;三、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将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站区流量较小时段,避免增加站区通行压力;四、利用可变情报板、站前电子显示屏及时将路况信息对外发布,引导司机合理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