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医生集团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被告时,医生集团才是真正的医生集团
(2016-10-25 17: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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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医生集团法律责任被告合伙 |
前两天参加了全国第一届医生集团联盟大会,并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我发言的副标题是“只有当医生集团能够成为法律上的医疗损害赔偿被告时,医生集团才是真正的医生集团”。这一发言似乎惊人,但理应如此。作为不同于诊所和医院的由两个以上医生组成的团队执业模式,医生集团只有取得名分才谈得上发展。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谓名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取得民法上的法律人格,可以是医生合伙,也可以是公司制法人,至于采合伙或采公司制法人,端看医生集团创始人对合伙或公司两种经济法律形态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取得医疗管理法律上的医疗服务资质,即“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法律人格。后一人格显然更为重要,因为医生集团的核心业务是提供医疗服务,倘若不能获得国家许可从事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则医生集团无从发展。当医生集团作为一种医生的团队执业模式,既能通过民事登记而成为合伙或法人实体,又能取得国家许可的医疗服务资质时,则医生集团在法律上取得了真正的名分。当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事故时,患者可直接起诉医生集团,医生集团可直接成为法律上的被告,此时患者可信任医生集团,国家可信任医生集团,保险公司可信任医生集团。名正言顺,事可成矣。
首先,对医生集团的认识应当从法律实质上予以突破。医生集团的法律实质就是,两个以上的医生为了共同执业、共同抵御法律风险,而在现有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之外而形成的团队执业模式。医生集团几乎都是轻资产,其所拥有的就是成员医生的大脑,但正因为成员是医生,其天然提供的服务就是“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故,医生集团取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医疗服务法律资质,是医生集团的法律实质所内在决定的,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正如几个律师合伙组建律师事务所时可以取得法律服务的资质,几个法医合伙组建鉴定机构时可以取得司法鉴定甚至包括对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的服务资质一样,医生集团取得医疗服务的法律资质,应当是自然而然的。但现实没有这么简单,鉴于医生集团的突然出现,国家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均未做好相应准备,医生集团取得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法律资质犹如长征一样艰难。张强医生在第一届医生联盟大会上称医生集团尚处在长征的起步阶段,而上海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先生则在会上公开表示医生集团的发展已经处在遵义会议阶段。既然是遵义会议阶段,则表明医生集团的继续长征已不可阻挡,只是目前处在转折的关键时期。转折是什么?我认为,就是,国家层面应当给予医生集团相应的法律名分,也就是赋予适当的法律形式。
其次,对医生集团的名分可以从以下三种法律形式予以突破:
事实上,医疗机构的核心乃在医生,在医生的诊疗能力,而不在物理性硬件。现今医生集团多系体制内的有个人品牌、技术服务好的医生所组成,完全具备提供疾病诊疗的能力,在民法上已经登记为一个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时,在医事法上登记为医疗机构,并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