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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自证身份之义务,公民无自证身份之责任

(2016-06-11 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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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深圳两姐妹还活着,且自录了视频,真相得以大白;而北京雷洋死了,录相不知所踪,真相至今沉潜地下。一南一北,虽处两隅,却同出一理:公民路遇警察盘查时,谁有自证身份之义务?是警察先掏警察证以自证其国家公职身份,还是公民未带身份证或背不出身份证号码,而需承担被强制传唤之法律责任?

对警察,我国的书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无论是《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法》、《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警察执行公务、盘问公民时,无论是在路边、在公共聚集场所还是在固定住所,均需首先出示证件,以证明其国家公职身份。这个出示,是主动出示,不是依被执法公民声请而出示;而当被执法公民声请出示时,更有出示之义务,不得因公民声请出示而谓之刁难、谓之拒法。这个出示,不是仅以警服、警徽、警车标示之,而是出示标明个人公职身份之书面证件。故警察在执法时,有自证其公职身份的法定义务。至少,写在纸上的法律是如此规定的。

对公民,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任何公民在外出时需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背诵身份证号码,更无规定,遇警察盘问时,任一公民如因未携带身份证或背诵出身份证号码而需承担被强制传唤之法律责任。强制传唤,需有除身份信息之外的指向被传唤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线索,这些线索需有证据提示,而不能仅仅是警方的主观臆断,如我怀疑”你不是女人”,我怀疑你”吸毒”了、”酒驾”、”嫖娼”了等等而强制传唤。公民之身份,依一国主权而定,居于一国领土治下之居民,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系该国之公民,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路遇警方执法时,公民无自证其公民身份之法律责任。

显然,我国的上述书面法律规定与现代法理是契合的,体现了中国上下奔向一个现代国家的坚定决心,但仅有纸面是不够的,现代国家的理念要践行到每一个具体案件。公权,无论怎么恶猜都不过;私权,无论怎么善待都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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