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点看法

(2010-07-05 21:51:35)
标签:

法律

刑责

交通肇事逃逸

被害人

分类: 刑•视界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点看法

李慧华

 

    朋友打电话来,说他的朋友凌晨时分撞了人,怕负刑责,就驾车跑了,没曾想当时居然有目击者,打电话报了警。问我这件事该怎么办。

    又是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无奈的同时,只能让朋友劝其朋友尽快回来投案,并积极主动地做好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尽量争取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希望能让受害者或其家属向负责该案的交管部门出具一份不予追究谅解书,以达到使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效果。

    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到交通肇事逃逸的咨询了。以前我还会多问一句:到底他为什么要逃跑?无一例外地,都回答说“他觉得很害怕,怕坐牢。”现在我不问了,因为从这些答案来看,他们逃逸的真正原因,其实是无知。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条文清晰地告诉了我们,并不是所有肇事行为都会引起承担刑责的后果,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刑责。注意,我说的是“有可能”,因为在现实中,有更多的可能是不用承担任何刑责。总结起来,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都有可能不用承担刑责:

    一、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责任在对方,不在己方,这种情况,如无意外,是不用承担刑责的。

    二、肇事但只把人撞成轻微伤或轻伤,也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这种情况,如无意外,也是不用承担刑责的。

    三、虽然肇事并致人重伤或死亡,抑或造成公司财产的重大损失,但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报警并积极协助救治伤员、力挽损失,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有可能因得到受害方的谅解而被免于起诉,即可免于承担刑责。

    由于现实中的种种因素,还有更多从法理角度来看不可能免于刑责的情况,最终都免于了刑责,这些情况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便在此一一列举,但四个字可以穷尽——事在人为。

    由此不难发现,任何情况下,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只要不逃跑,都有可能争取到免于刑责的处理。因此,在前文中,我说逃逸者逃跑的原因其实是无知。逃逸者因害怕承担刑责而逃逸,但他们并不清楚,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发生都要负刑事责任;他们更不清楚的是,他们这一逃,本来完全没有责任的,也要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完全明白地告诉我们,只要你逃逸了,那你就必须负全责。其实这一点,从非法理的角度来看,也是很好理解的。通俗地说,作为司机,你撞了人,逃跑了,没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样就使得事故的责任难以还原,难以界定事故责任到底是谁的;要是你没有责任的话,你干嘛要跑呢?因为你的这一跑,事故责任难以厘清,这不还是得怪你?因此,你跑吧,你一跑就负全责了,谁叫你跑呢?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要强调的第一点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张,更不要逃跑。逃跑并不能减轻你的责任,反而会使本来可能完全没有责任的你负全责。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多严重,都应该留在现场,打电话报警,积极救助伤员、力挽损失,这样一方面可以协助警方厘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若肇事者确实负有责任的,也可以起到安抚家属,减轻责任的效果。

 

    本文要强调的第二点,是关于司机以外的第三人的,即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和承包人等第三人的。为什么要强调这些第三人呢?因为在现实中,影响是否逃逸决策的,不仅仅是司机本人的意志,更多的会参杂到其他人员的意志。有时候,逃逸甚至不是肇事司机的意愿,肇事司机甚至是被迫逃逸的。这类案例并不鲜见,尤其是领导、主管指使司机逃逸的,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这类人,我也称他们是无知的。

    关于这类第三人,且看这个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教人逃跑是不对的,情况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因此,本文要强调的第二点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司机以外的第三人不应协助司机逃逸,更不应指使、教唆甚至强迫司机逃逸,否则,一旦被害人死亡,不仅司机,就连指使、教唆、迫使司机逃逸的人,都要承担刑责。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以外的第三人应该努力协助司机保护现场、救助伤员,而且当司机有逃逸念头的时候,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放弃逃逸念头。

    需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逃逸的行为;第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但若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耽误救助时间致死的,不一定适用“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更多的是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

 

    此外,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款也不难理解。通俗地说,你明知道被害人已经受伤,但仍然将其隐藏或遗弃,让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就已经属于故意了,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已可成立故意犯罪。

   

    最后,要是真的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该怎么办呢?此时得兵分几路,多管齐下。首先,劝说逃逸者放弃逃逸行为,迅速归案,只有逃逸者归案了才是王道;同时,有条件的可以为逃逸者请一个律师,全程指点或者代理相关事项,包括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交涉协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在取得家属谅解之后,与交警部门交涉办理相关手续。在这里,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提供金钱上的赔偿对于安抚被害人和家属来说是很关键的,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通常地说,只要取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就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请注意我的“通常”,毕竟这个社会纷繁复杂,难免会有例外,甚至会存在某些灰色地带甚至违法行为。但仍是那四个字——“事在人为”。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明晰法理,奉劝各位司机们开车时候应该小心更小心,万一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千万千万不要采取逃逸这种最消极最愚蠢的方式逃避责任。说得不好听,你逃跑了,就成逃犯了,你逃得了一时,逃得了一世吗?难道你希望一辈子都背着逃犯的罪名吗?更何况,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是每一个逃逸者都那么幸运能彻底摆脱警方的追捕。关键是,你在逃一天,你的家人就要为你担惊受怕一天,你忍心吗?其实,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里只是一个过失犯罪,旨在教育、警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其定罪量刑也没有其他故意犯罪来得严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要逃逸。真要逃逸的,也请您能再三考虑衡量逃逸与不逃逸之间的利弊。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仅属作者个人所有,转载请全文转载、注明出处并加附此版权声明。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