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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借助世界市场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于上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逐步被引入我国。
早在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企业法》就将社会责任明确写进总则,并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
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内涵模糊、法律与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甚至社会责任是否应该法律化也存在争议。值得欣喜的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已经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得以强调,无疑,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入政策机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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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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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迎来了政策机遇的风口,应该抓住这个政策机遇,把研究、讨论、推进立法的过程,变成一个社会责任知识的扩散过程。
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政策激励阶段,为什么用“前所未有”,这可概括为3个方面。
第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里,承担社会责任明确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六大重点之一,也成为前不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里的重要内容。
第二,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一个概念,要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到的五个发展,也都跟这个息息相关。
第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其中一条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已经列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即第32条举措,牵头单位是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参加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环境保护部。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走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我们能否抓住这个机遇,取决于我们企业社会责任公开讨论的深度、广度和质量。
在中国启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式的推动,所以,我们迎来了政策机遇的风口。应该抓住这个政策机遇,把研究、讨论、推进立法的过程,变成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知识的扩散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首先要明白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从合规到对可持续发展贡献最大化的动态延续体,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发挥作用的区域不同,立法需要实现功能的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其次是法律的功能。法律既有约束作用,也有激励功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意义是什么?从约束角度来讲,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约束功能的法规中,解决了企业社会责任合规的问题。
另外,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有非常严密的合规管理体系,其风险就可以最大限度得到控制,这就是立法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坚守以下原则:第一,有必须履行的底线。这些底线分散在各种法律体系或综合立法里。第二,全社会对此要有充分的论证。第三,深度跨界合作。第四,让企业有动力。有强制手段,有企业组织的自我改进,也有行业标准的推动,这就形成了能够让企业为社会负责任的环境。
天下难事必成于义,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立法的过程与立法的结果同样重要,把困难的问题变成一个个容易实现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全社会的讨论,让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再只是法律责任,还是社会责任。
(本刊记者畅婉洁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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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社会责任研究所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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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充分的空间,为社会创造价值,为社会建立价值标准。在不断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能够为道德发展指引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全社会的问题。在解决社会责任立法问题上,有几个观点需要考虑,一是立法对企业发展能够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二是企业必须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做贡献。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企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作用,所以,谈企业社会责任时,要考虑到企业如何可持续经营、怎样为企业避免风险等。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是简单的规定企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我认为,立法应该从制度上、机制上建立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经营方式,让企业能够得到良性发展,让他们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所以,立法不仅是制定法律法规的问题。
企业除了有为经济和社会做贡献的功能外,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应该做出对未来、对子孙后代负责,对这一代人的幸福创造条件的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需要规范,那就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但是,法律的保障不是规定“只能做这个,不能做那个”的事情,我们的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充分的空间,为社会创造价值,为社会建立价值标准。在不断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能够为道德发展指引方向。
我们要立法,就需要有规则、有依据,能够对一个行为的所作所为有建议。所有的一切,涉及法律和法律边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思考都在一个体系内,而这个体系就是我们当今社会运作的基本规律。
关于法律体系,我国在2005年就有了《公司法》,后来进行了修订。在《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明确要求。
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也不断补充了很多东西。还有《广告法》。《广告法》对企业也有规定,还有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
所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在这些法律实施得怎么样?企业如果没有履行这些责任,最后处理的结果是怎样的?立法,不应该仅仅是文字上的,还要包括执法。
那么,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自身相结合,离开了企业的发展,离开了经济发展,不可能空谈企业社会责任。
另外,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企业所处的行业、产业特点相结合,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与当地社会需求相结合。
当今是全球化时代,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全方位的思考。关于社会责任,不仅是硬性的法律问题,也是各方面共同形成的无缝连接。立法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
(本刊记者畅婉洁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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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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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如何进一步扩张,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同,这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不管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结果如何,借助于立法过程,进行全民探讨,来增强中国企业和公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明确一种责任的共识,可能比简单的立法更加有效。
我们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如何进一步扩张,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同,这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想做一个简单澄清。我们以往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毫无疑问会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会影响绩效,如企业要承担慈善义务等。其实,社会责任的确包括慈善,但慈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吗?我们需要加以反思。
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是任何事情都要做?这些都是以往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误区。
我简要介绍一下国外的做法。简单地说,国外一般会用3个维度界定。第一是以所谓的责任管理为核心,第二是以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品牌对于股东的激励等为基石,第三是社会责任或者环境责任。
在国际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本分为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两方面。借助美国一名学者的一句话,“责任是道德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的事情。”把责任纳入法律来考虑,是一个全社会的共识。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是一个边界模糊地带,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有哪些主题?
第一,我们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的话,首先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要让诉讼权的实现更为便利,例如环保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大量的公益诉讼是否有实现的可能等。其次,责任立法有很多强制性的立法空间。再次,责任和企业盈利是一对矛盾,承担责任是否意味着盈利下降?如果这样的误解不能得到纠正,企业责任立法即使出来了,在企业中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
中国的企业责任立法涉及多个维度,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政府、消费者、员工、媒体、环境、投资者、商业伙伴等,这些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够进入立法领域,有4个指标。
第一,是否是反映社会责任核心维度的重大问题。第二,利益相关方关注度是否足够大。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否能够跟我们即将立法的要素隔开。第四,是否能够让立法的法务要素达成在基本认知上的一致性,这都是立法上所要求的。
根据全世界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基本趋势,我认为有四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运用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进行调控,需要非常审慎。第二,适度扩张具有软性约束力的做法,让更多责任在立法层面加以体现。第三,发挥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第四,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程中,同时修改《公司法》加强企业合规,以企业合规撬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高效实现。
(本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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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经联社会责任专家智库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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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通常会把法律标准定高一点,但一味提高,就会忽视企业的实际,最后变得非常被动,法律形同虚设。
将近10年时间里,我一直在跟企业一起做一些社会责任的工作。目前,法律与企业社会责任其实是搅不清的,大概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遵守法律是否就是履行社会责任?不论是ISO26000还是国资委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都要求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法律对于企业而言是底线责任。既然指南里都说要守法,那守法是不是就意味着尽到了社会责任?对于很多企业,这个问题并不清楚。社会责任如果只是守法岂不是太简单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怎么界定?还不是很清楚。
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或经营过程中,经常碰到跟法律相关的问题,由于弄不清楚,企业很被动。有一家企业内部发生村民偷电事件,村民用电为猪舍取暖,结果猪被电死。村民抬着猪找到企业,要求其赔偿。结果企业方面只得赔偿,因为打官司法院还是支持弱势群体。
第三,由于公众对法律不认可,施工遇阻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问题。原本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地应补偿一千元或一万元,可老百姓张嘴就是10倍、100倍的要价。给还是不给?不给的话,工程无限期停滞,地方政府出面说:“这个事情我们也不好办,企业有钱,你们就尽点责任,多给点钱好了。”这个钱企业要不要掏?法律很清楚,地方规定也有明确标准,但实际上没法执行。
第四,现在很多企业都要走出去,国内的法律跟国外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前段时间,有几个国外的专家到中国,提到航运企业里有明确的反腐败政策,规定很严格。
而在东南亚很多港口,航运公司要是不给对方好处费,船进港就很困难,或者会损失很大。船长会不会给他们钱?不给的话,损失更大。如果遵守法律,那股东利益怎么办?总之,国内外法律差异给企业带来很大困惑。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涵盖这些方面,至少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共识。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是指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法律应该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规范或框架。
第二,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1994年,我国《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可大家去看看,当时的劳动部晚上的灯会亮到几点?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都不能实行。立法机关通常会把法律标准定高一点,但一味提高,就会忽视企业的实际,最后变得非常被动,法律形同虚设。
第三,法律应该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制约。社会责任本身的内容和要求是动态的,是不断变化的,但法律一旦制定下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能调整的。在立法过程中,如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限制履责的动力,这也是立法要充分考虑的。
(本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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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济导刊》副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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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理念产生100年了,立法也有50多年历史,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体现,这对我国未来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在遇到几个挑战。第一,有些人认为,把企业责任法律化,这样都清楚了,谁违背就要得到处罚。
第二,恰恰相反,如果把社会责任法律化,本身就没有社会责任了,因为责任都法律化,还有什么社会责任?
第三,我国法律很多,有《环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已经足够多,是不是还需要单独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呢?只要把现有的跟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进行完善就可以了。
那么,国外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是怎么演变的呢?最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美国产生。美国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过去几十年中,有两次重大的变化。第一次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法律正式承认企业负责人可以进行慈善捐赠,并且有税收优惠,这是很重要的突破。因为之前,在美国人的理念里,企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把公司的财产捐赠给社会。
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企业遇到很多恶意竞争事件。企业收购、并购时考虑的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是转手赚钱。
这导致很多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时,完成收购后就大量裁员、降低成本,然后转手出售。企业的价值不仅仅是股东的价值,很大一部分价值是由员工创造的。企业被出售后,员工本身创造的价值也被卖掉,而员工并没有得到多少钱,最多按照《劳动合同法》得到少量补偿。
到上世纪80年代,美国相继有约30个州规定,如果恶意收购危害员工利益,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企业管理层可以拒绝收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承认利益相关方在公司里的利益。
这正好也跟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相一致。最初,企业本身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忽略。之后,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很多利益相关方负责。
这样一个立法在美国的演变过程,其实在其他国家也有体现。在德国,规模较大的企业肯定有两个职工董事。英国在新的《公司法》里规定,企业的董事必须要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代表是印度。2013年8月,印度新修订的《公司法》严格规定,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必须做到:第一,要在董事会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第二,公司利润的2%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开支。据初步研究,印度涉及的企业有1.6万家以上,2%的利润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开支,应该有20亿到30亿。
社会责任的理念产生100年了,立法也有50多年历史,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体现,这对我国未来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本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