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试卷三第11题解析(隋彭生)
(2011-09-28 0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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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保证合同要约连带保证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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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乙(债权人)—————甲(债务人)
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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