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君兄妹三人,小时母因病去世,父再婚,对子女不管,三人衣食无着,致一人饿死。其姑不忍,将兄妹收养。兄妹二人长成,又给安排工作,并促成各自成立家庭。
其父暮年,无人照顾,方想起有子女二人,随联系养老事宜。兄妹二人不理,父怒,将兄妹二人告上法庭,诉兄妹尽赡养义务。兄妹二人应曰:“我二人幼小之年,父不尽抚养义务,将我等抛弃。姑姑看我等可怜,随将我们收养。因此,我们尽赡养义务,对应应是姑姑。故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于法无据,随驳回其父的诉讼请求。
雍城笑笑生曰:父母养子女,子女孝父母,乃千古至理。本案原告,在其原配去世后,抛弃子女,不尽义务,另寻新欢。待到晚年,方想起有此子女,求其庇护。岂知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若其姑不收养兄妹二人,二人岂可长大成人?法院判其敗诉,法所使然,理所使然,情所使然,俗所使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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