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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获判无罪,女性太纠结

(2010-12-13 13:13:33)
标签:

婚内强奸

性暴力

告与不告

纠结

杂谈

分类: 生活杂谈

新闻背景:

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李某与妻子张某于 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获判无罪判决一出,社会舆论哗然。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在大街、公园等许多公共场合,我们都能看到一对对情侣拥抱、接吻,大胆出格的还会在光天化日做出一些爱爱的动作,在公众的视线里很少能听到有关性方面的暴力犯罪,但这并不表明性暴力就不存在了。事实上,性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而且更多的是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这种性暴力伤害具有很高的隐私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多已婚女性不得不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使性暴力犯罪愈演愈烈,这部份饱受性暴力侵害的女性从文化程度来说,已经从低知识水平延伸至受过高等教育的职业女性。“婚内性暴力”比起拳打脚踢、身体伤害,具有更大的杀伤力,让女人失去独立、自信,甚至是做人的起码尊严。

曾经有人说过:恋爱不过是一场高级的卖淫,婚姻不过是一场合法的强奸。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任何一方都要权利要求与对方行使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在我国的伦理风俗中,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主要是以男方主动要求为主,女方只能被动的接受,偶尔女性稍有不从,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也是属于正常行为。可在现实的生活中,能真正的做到自由支配自己的性权利的女性并不多见,发生性暴力侵害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娲居在一起的离异夫妻。在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当中,夫妻感情不和法院判决离婚,但因为男方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房子租住暂时寄住在女方的家中。这种情况下,夫妻已经离异,早已经没有行使双方的性权利了,但男方还是在娲居这段时间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看在以前夫妻的关系份上不得不忍气吞声,不敢向外界张扬,而男方却以“你以前就被我睡过了,现在睡你也很正常”的观点来为自己不合法的性侵犯披上人模狗样的外套。

二、老公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夫妻双方已经把离婚关系打上法庭了女方称已经分居两年了,但法官在询问男方有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男方大言不惭的说:“昨晚我还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而女方却指是男方强行施暴。貌似很多感情不好的夫妻,女方尽管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诉求,只要在离婚判决的没下来之前,男人都可以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在男人的眼里,反正都快要离婚了,现在不多玩你,不多爽下,以后怕没机会玩了。

三、夫妻感情很好,偶尔的拌嘴女方会一时赌气对丈夫实施性惩罚,不愿意和丈夫发生性关系。男人为了缓和夫妻紧张气氛,会选择一种“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这种在女方不情愿的情况下,丈夫的霸王硬上弓算不算一种性暴力犯罪呢?这就需要各位见仁见智了。

四、还有一部份女性长期遭受丈夫的性暴力行为。现在很多女性都已经觉醒,自己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在性的方面自然就需要丈夫在征询其是否愿意的要求之下才能进行。事实上,很多的男性根本就不会注意到妻子的需求,他们只要自己想要就要,对妻子的性行为往往是挥之即来,呼之即去,女性根本无法享受到正常性需求,这就让很多的职业女性在行使夫妻性生活的权利时是有抵触、抗拒行为,可以说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忍受性暴力的最常见的主体了,农村女性也是这股性暴力的另一个主要群体。

从以上的性暴力行为中我们不难看出,性暴力有其发展的外部条件,也有女性对于性暴力纠结的心态。在受到性暴力侵害后,女性将面子看得比其生命还重要,忽视了自己在婚姻当中的性尊严。她们只是一味求和,求家丑不可外扬,除了善良,在她们内心里,同样承认丈夫行使性关系对妻子来说是他们的特权。在社会上,这种男性性特权的观念在社会上有较高的代表性,对女性性权利的漠视,对男性性权利的推崇。在这种特权下,女性想要行使自己的性权利,对性暴力说“NO”,是会受到其他人的异样眼光看待的,更别要说把对自己实施性暴力的丈夫告上法庭了。

所以,在民法学界以及社会学界却出现了这样一个研究,到底性权利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到底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性权利是不是性暴力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客体?其实说白了,性权利就是一种性自主权,有其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任何自然人都可以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可现实的案例判决却让女性在告不与告中相当纠结,一方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伦理风俗,另一方面是法律对婚内强奸没有明确的细分界限,导致了家庭性暴力愈演愈烈。已婚女性想要对性暴力说不的时候也就变得异常艰难,向性暴力说不,还需要上升到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

鉴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国家,一切量刑都交由法官自行裁决,“婚内强奸”构不构成强奸罪就成了法官对条文的理解了,这样很容易让“婚内强奸”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很难切实的保护婚姻当中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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