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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七十年前的订婚证

(2017-02-14 21:09:47)
标签:

情人节

订婚

德州晚报

分类: 副刊文史
晒晒七十年前的订婚证
    崔珠坤 杜佳
    如今,晒结婚证已经成为人们宣告自己告别单身,走进婚姻的一种方式。
    结婚证,不但象征着婚姻关系的正式缔结,也是每个人的人生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结婚证每对夫妻都有,但订婚证却并不常见。
    德州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的订婚证书,对研究德州民俗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古代婚姻遵循“六礼”
    西周时期产生的“六礼”是历代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
    “六礼”具体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并“致礼以成其意”;问名,男方托人备礼前往女方家,询问姓氏,待嫁女名讳、家族辈分、生辰八字等情况,以便男方卜其凶吉;纳吉,男方将所得问名信息在祖庙占卜,得吉兆则向先人祷告,然后将吉兆通知女方,婚约初步订立;纳征,男方按习俗规矩挑选聘礼送至女方家,若女方接受聘礼,则表明婚约正式成立;请期,男方家择定成婚吉日,派人告知女方家;亲迎,男方按择定吉日,秉承父母之名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
    从“六礼”内涵可知,其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便是四道订婚程序。
    贵族士大夫阶层必须严格遵从“六礼”,但对于一般庶民通常可以加以简化或合并。但每个环节,都需要男方馈赠一定的礼物,即使男方家庭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也会被这些礼俗折腾得苦不堪言。就女方而言,嫁妆的多寡没有多少礼俗的意义,只是和女方的经济状况有关,富者多些,贫者或许根本没有。这种外在物成了女方家庭社会地位以及姑娘身价的标志。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买卖婚姻由此可见一斑。
    “六礼”虽然产生于民间习惯法,但在古代被国家制定法所吸纳,婚约习俗与制定法实现有机结合。“六礼”历经朝代更迭,世代相传,虽然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变更,但历代户婚律均以成立婚书、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依据,订婚后发生部分婚约的效力,婚约当事人双方及其主婚人均受其约束,不得反悔,否则依律科刑,并责令履行原婚约。
    《唐律》第175条规定:“请许嫁女,已抱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仗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由此可知,订婚过程有既定的严格的程序规范,婚约对人身具有约束力,悔婚一方须返还聘财,情形严重的将受刑罚处置。

    民国婚约的转型
    民国时期,订婚传统依然在民间延续,但是在国家制度和约定要素上已经发生了变化。
    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民法典,在该民法典亲属编中专设婚约一节,排除了对婚约予以强制履行等非文明规定。但鉴于婚约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早已成为人们的习惯,民法典还是对婚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法·亲属》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该法还分别规定了婚约解除的法定事由,解除婚约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解除婚约后的损害赔偿。上述规则,体现出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对西方婚约立法的借鉴。正如学者所言:“现民法所采之婚约,就历史方面而言,或可保持我国固有之‘订婚’制度,若论其内容与精神,实与德、瑞(士)法相近。”
    上世纪二十年代,在城市中的已婚者中只有5%、未婚者中15%的人愿意自订婚姻。到上世纪三十年代,城市的青年更多地拥有了婚姻决定权。根据金陵女子学院的调查,在92名已婚青年中,完全由本人作主的共59人,占64.1%;在100名未婚者中,则共有69人愿意完全由自己作主,占69%;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分别为2.17%和2%。显然,民国时期传统包办婚姻的状况在城市中已发生很大变化。
    虽然民国时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从家长为中心的约定行为向以个人为核心的自由精神转变,但是在绝大多数地区,以家长制为中心的订婚习俗依然延续。德州档案馆馆藏的这份订婚证书,就明确标明婚约是经“双方家长同意”。
    
    从法律契约变成民俗约定
    现代的“订婚”已经成为一种地方民俗,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均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能够订立婚约。如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即可协议终止婚约关系,一般无需经法律程序处理;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明确表示,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需法律的确认。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订立婚约不必经过婚姻主管部门的批准。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是道德调整的对象,订立婚约后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订婚逐步成为民间婚约的一种仪式,是结婚过程的一部分,但已非必要条件。从古代的契约关系到现在的约定行为,订婚的意义已经大不相同。
(已载2月15日《德州晚报》)
晒晒七十年前的订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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