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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纲:国债,铸币税与基础货币

(2011-12-15 15:49:08)
标签:

杂谈

分类: 财经solo
樊纲:国债,铸币税与基础货币

近来人们在讨论当前宏观经济政策时,提出了有关国债与所谓“铸币税”的关系问题。本附录试图在对国债、铸币税和基础货币三者基本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有关的一些理论概念进行一些讨论。

1。铸币税的一般概念

铸币税(英文Seigniorage)从经济数量上说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通过对某些经济主体(政府、商业银行等)发放信贷(购买国债或发放“再贷款”)所导致的基础货币量的增加部分(参阅谢平《关于铸币税的研究》,1999年第24期《金融研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由于随着经济的增长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或通货膨胀的发生(名义GDP扩大),基础货币量总是要增加的。因此,中央银行发出的那些债务实际上可以永不收回,是以30-50年国债的方式发出,还是以“债滚债”的方式永远存在,都没有差别,反正是可以永久地保留在经济中滚动下去。正因如此,那些可以不还债的债务的实际使用者,相当于在经济中“白占”了一块资源。也正因如此,与基础货币增量相对应的那一块“可以不还的债务”,相当于是由占用者从经济中收的一块“税”,所以称经济中的这一块东西为“铸币税”。

因此,铸币税的一般性定义可以是:由中央银行国内债权构成的基础货币增量,减去铸币费用之后的实际价值量。它相当于一国经济中可以永不尝还的对中央银行的债务。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铸币税首先是一个“资源再分配”或“收入再分配”概念。它只是由于有些债务可以永远不还,因此使经济中的某些主体得以占用一块资源。它本身并不是财务意义上的一种“税”,而只是因为它与税同样具有收入再分配的意义而象是一种税。也并不存在发出1000亿货币,又能够“收回”500亿“税”的事情。相反,它恰恰是可以不尝还的债务。

第二,铸币这一经济活动本身的“生产性”,严格地说只体现在它所提供的货币这个流通手段所产生的便利当中,这种便利的一部分,可以转化为中央银行的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一年当中多了300亿的基础货币,并不等于创造了300亿的国民收入,而只是提供了300亿的流通手段,只不过经济由此提高了一些效率,人们也愿意为这一效率的提高而对中央银行付一点利息。但严格意义上的“铸币税”,即仅仅作为收入再分配意义上的那一块资源,其实不应包含这种因提供“流动性”而带来的收入。只不过,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权力,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与此相关的收入,也因其先前的权利分配而具有了收入再分配的性质。

2。基础货币增加的不同方式与铸币税的“归属”

既然铸币税首先是一个收入再分配的概念,那么就有一个这个“税”是由谁拿走了的问题。而铸币税的收入再分配性质,其实也就决定了基础货币的不同增加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主体获得铸币税的占用权。中央银行国内债权的增加有两个基本的方式:

第一,中央银行增加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样增发的基础货币是从金融系统进入经济循环的。
第二,中央银行直接或间接地(从债券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在直接购买的场合,增发的基础货币首先是由“财政口”进入流通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内,中央银行只能间接“回购”国债。

这两种不同的基础货币增加方式,导致了铸币税的不同归属:

(1)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即在基础货币的增加是通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增加来实现的情况下,对于政府来说,铸币税只相当于中央银行拿到的“再贷款利息”。这部分收入或是由中央银行消费,或是上缴财政,但都是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比如中央银行在一年内以增发再贷款的方式增加了300亿的基础货币,假定再贷款利率为3%,利息为9亿,再减去铸币费用,就构成了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政府所获得的铸币税。仅此而已。这里可以看到,谁发行货币,不等于谁就得到了铸币税。

事实上,直接的铸币者即“中央银行”不会得到大部分的铸币税。它所得到的最多就是再贷款利息。

(2)只有在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的渠道不是对商业银行再贷款、而是直接或间接地购买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就是将国债转化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对政府来说的铸币税,才等于全部基础货币增量(300亿)减去铸币费用。

(3)那么,在中央银行仅用增加对商业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来增加基础货币的情况下,大部分的“铸币税”是由谁占用了呢?实际上,上面例举的那近290亿的铸币税部分,在第一种方式下,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商业银行和借债企业们共同用掉了。在我国的条件下,这部分收入主要是由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占用了。认识这一点没有任何实际的税收的意义,因为谁也无法向经济中的任何人为此而征收什么东西,也根本无法认定究竟是谁占用了多少(总量可能算的出,分配比例是无法算出的)。认识这一点的唯一的实际意义仅在于:它告诉我们,国有部门所欠的坏债总量当中,有一部分其实也是可以永远不还的;它们是凭借自己能够多得贷款的特权与便利而多占用了一部分资源;而我们银行体系所面临的与坏债相联系的“金融风险”,比坏债总额所反映的,实际要小一些(虽然也小不到哪去)。

只要中央银行的国内债权增加了,原则上说铸币税就出现了,只不过占用它的主体不同。反过来说,基础货币总额不增加,对于整个经济而言,不一定就不发生铸币税。在有些情况下,铸币税根本不会出现。比如,一方面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增发再贷款,而商业银行又向中央银行归还再贷款,基础货币不增加,经济中就不发生铸币税。在基础货币因再贷款减少而导致减少的情况下,实际上还发生负的铸币税。但是,若在一方面中央银行购买政府债券,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归还再贷款,导致基础货币总额没有增长,这实际就是以下的这种情况:政府无论如何是拿到了一笔铸币税,但相对应的是经济当中有人(储户通过商业银行)让出的一部分可支配资源。这种情况,最典型地表明了铸币税的收入再分配性质。

3。铸币税对宏观政策的制定没有重要的意义

“铸币税”概念之所以被人们提出,往往是由于人们想借此表明“政府可以借一些永不必还的债”,以此证明政府发债的能力较大。这在我国目前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较大的情况下,当然是有现实意义的。但是,第一,这也只是在基础货币适当增加的范围之内是对的。过度发行国债、增加基础货币,虽然政府可以不必还债,但导致国债规模过大、通货膨胀,对宏观经济是有害的。我们只能在宏观经济关系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角度来讨论政府发债的问题,而不能从政府参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不在铸币税,而在于国债规模和基础货币量,以及它们与GDP的比例关系。第二,在一些国家(包括目前的我国),由金融货币体制所决定,中央银行不能购买国债或不能直接购买国债,政府事实上就不可能获得大部分的铸币税,铸币税只能占国债发行的一小部分,因此对问题的讨论并不重要。

正因如此,在讨论宏观经济政策的时候,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纠缠所谓铸币税的问题,而是要着重讨论国债与基础货币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在宏观政策方面的意义。即使讨论国家发债能力问题,也要着眼于各种债务与GDP和财政收入的各种比例关系,而不能指望铸币税能发挥什么作用。

世界各国在宏观决策的讨论与决策过程中也从没有人将铸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它只是一个附带发生的事实,既不是政策的目标,也不是政策的手段。在讨论宏观经济政策时引入铸币税概念,只能干扰对实质性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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