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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益在会计与税务确认时点方面的差异

(2014-07-09 15:06:17)
标签:

企业所得税

分类: 税务

如果会计上已经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同时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呢?看看会计与税收法规在确认时点方面的规定。

目前,关于会计上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的规定,仍然只有财会[2002]18号文件最明确,并且其精神实质与新准则完全相符,即被转让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财会[2002]18号文关于企业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条文如下:“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程序完备、实物交接和价款支付等三个具体条件,再加一个兜底判断,即该转让标的收益和损失已与转让方无关。前三个具体条件是必备条款,是对被转让股权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际转移并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核心要求的具体判断标志。兜底条款是收口的,排除了股权交易中各种特殊约定,这些约定可能导致虽然交易符合前面三个具体条件,但对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核心要求的失效。

注意,会计上对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时点的规定,不包括被转让企业在工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变更,因为工商备案变更只是最终手续的完备,不影响核心条件的成立。就像房地产企业不以业主拿到房产证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一样。

税收法规方面对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点很简单,就是“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这方面的规定见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0]150号文。

国税函[2010]79号条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10]150号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税法方面更注重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时点判断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而会计制度方面更注重实质判断,不侧重形式条件。目前,关于各项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并不多,股权转让收益是最突出的一个。所以,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注意股权转让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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