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分立的涉税问题
(2012-10-29 15: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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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这里我们主要归纳一下派生分立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
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目前在税务总局颁发的文件中,尚未看到明确规定企业分立时土地增值税怎样处理的税法条文,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本质要求为有偿转让房地产,而企业分立行为中,被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的股东都不能称为有偿转让资产,因此企业分立应当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外,青岛地税于青地税函[2009]47号文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派生分立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派生分立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