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应当如何处理?
(2015-06-07 14: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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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意见征询
2014年10至2015年3月,我部陆续收到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了研究,现就其中部分问题及初步处理建议征求意见如下:
问题一、变更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是否应追溯调整?是否需要遵循证监会、交易所的额外披露要求?
问题背景 :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些企业在考虑了具体的经济环境和情况后,决定在2014年度上调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至5000元。
问题:
变更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是否应追溯调整?
初步意见:
问题二、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背景:
目前的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很多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直接取得现金,或者直接背书给其他供应商以支付存货或固定资产的采购价款。
问题:
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初步意见:
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例:
若票据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若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票据到期日((假设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银行付款,因而贴现企业的追索权解除,下文相同),出票人实际向持票银行付款,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由于企业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另外,为体现交易的实质,在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况下,票据到期时,也可以同时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应收票据到期收到的现金)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短期借款到期所偿付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