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等(2012保代培训)
(2012-12-06 16: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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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来源:2011 年10 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1、总体原则
整体变更以前年度是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不列示,折股后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折股当年用折股数为期初股本计算。
2、处理方法
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和披露EPS,股份公司设立后当年及以后期间计算和披露EPS。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当年的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的增资扩股不考虑。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执行披露规则9 号,考虑权重变化加权计算EPS。
申报财务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
案例:2010 年2 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 万元增资至5000 万元,5月份以3 月31 日为基准日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 亿股,此后不变。则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为实收资本3000 万元;2010 年期初股本数为1 亿股,此后也为1 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