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亏损的会计处理
(2012-03-18 1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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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财务知识案例 |
4号解释中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请问上述规定如何理解?
答:这是新修订的IAS 27进一步深化实体理论运用的体现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强调少数股东也是合并集团的权益持有者,因此应当与多数股东一样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像以前的规定那样,只有当少数股东有能力、有义务承担子公司超额亏损时才能将少数股东权益减记为负数。这一规定修改之后,少数股东权益出现负数的可能性将比以前大为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净利润金额。
但是,解释4号对此问题的衔接规定是要求追溯调整,而这一点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也就是这种情况属于由衔接规定的不同导致的境内外准则差异。IAS 27明确要求在新修订的IAS27生效日前按原准则规定在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分摊的子公司损益保持不变,不要求追溯调整。当然,解释4号的做法操作起来较为简单;而IAS27要求的衔接办法虽然免去了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的麻烦,但是在原先有超额亏损的子公司恢复盈利时的调整处理可能有些复杂(准则除了明确不追溯调整以外,对此时恢复的处理办法并未具体涉及,四大一般依据内部技术指引操作)。
另外还应注意的问题是:超额亏损的分担原则改变后,如果原先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如股东贷款)方式维持超额亏损子公司运营,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超额亏损的,则在合并报表层面综合考虑长期资金支持的坏帐损失和超额亏损分担时,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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