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挂牌业务规则
(2012-01-17 2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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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宋体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信息披露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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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依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中心,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中心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中心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中心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中心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中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中心问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一)遵守并促使挂牌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挂牌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中心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挂牌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中心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二节
指定联络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本中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中心所有问询;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中心报告;
(七)《公司法》和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一)指定联络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顾问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顾问应为经本中心认定并列入财务顾问名单,同时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财务顾问报告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财务顾问公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股份挂牌
第一节
挂牌
第四十条
(一)存续满一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
(三)经中心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经中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挂牌申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挂牌申请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推荐函;
(六)公司及其股东承诺函;
(七)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九)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相关文件
1、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挂牌申请人应当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一)挂牌公告书;
(二)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审计报告。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第二节
股份的限售与解除限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一)《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变更登记明细表》;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五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中心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本中心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一)年度报告全文、中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中心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本中心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本中心要求提供。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向本中心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五条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挂牌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即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涉及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重大关联交易,即挂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即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六)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停牌和复牌
第六十九条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中心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中心申请对其股份停牌与复牌,本中心视情况决定公司股份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本中心非报价转让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报价转让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份应当自该首个报价转让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十章
终止挂牌
第八十一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决定终止其股份挂牌转让:
(一)进入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相关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其股份挂牌报价转让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三)本中心认为不再符合挂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股份终止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挂牌股份的种类、简称、股份代码以及终止挂牌的日期;
(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挂牌后其股份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终止挂牌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本中心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
(五)停牌;
(六)终止挂牌报价转让;
(七)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
第八十五条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三)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挂牌申请相关材料;
(四)取消在本中心开展业务的资格;
(五)根据本中心会员章程的其他规定给予处罚;
(六)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八十六条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三)12个月内不受理其参与的挂牌相关事项;
(四)责令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第十二章
释
义
第八十八条
(一)披露:指挂牌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本规则和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工作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本中心或者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公司承诺:指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股东或者本中心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是指挂牌公司股东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挂牌公司、股东或者本中心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