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将资产无偿划转给母公司的问题
(2012-01-13 1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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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资本公积划转母公司企业会计制度杂谈 |
分类: 财务知识案例 |
子公司A为国资局的全资控股公司,A根据国资委的文件,需要将A持有的某些数量的金融资产(股票)无偿划拨给国资委(具体做操的目的在此省略)。请问,在子公司A层面的会计处理,是确认营业外支出,还是确认资本公积-溢价的减少(假设足够冲减),或者是应该作为利润分配给母公司?
答:如果这些长期投资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则无偿划拨不符合一般的商业等价交换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权益性交易,此时可能作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种分配,直接冲减股东权益可能比较合适。相应地,母公司按照收回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一般理解,企业根据母公司的指令将资产无偿划转给母公司,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但对于公司制企业向股东无偿划转资产,应当确保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和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划转后,因为相关资产已经不存在,所以原先帐面确认的与该等资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的资本公积等也需要一并转出处理,一并调整资本溢价。
1、以往在《企业会计制度》下,无偿划转资产的划出方就是作冲减资本公积处理。无偿划转其实理解为本质上相当于股东收回投资(而不是利润分配)更合适些。新准则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借方差额也是先冲减资本公积。
2、如果理解为利润分配,则似乎存在一个限制,即亏损企业不能分配、不能超分配。而事实上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并不总是盈利企业,并且无偿划出的资产价值与企业的盈利状况也没有太大的关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