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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后的多交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体现?

(2011-12-31 10:01:40)
标签:

税费

税收优惠

汇算

清缴

现金净额

杂谈

分类: 财务知识案例

    假如2010年公司成立且当年亏损10万,2011年公司盈利30万,那么按照预缴原则,2011年实际缴纳30*25%=7.5万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中,由于补亏上年的10万,税局应退回10*25%=2.5万,那么这个2.5万可否列示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如果不是,应列示在哪里?

    答:个人倾向于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减项,以反映当期应缴纳税费而流出的现金净额。因为汇算清缴时的多退少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惠,而“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一般理解是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有关(当然,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一个特例,也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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