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破产企业构成业务的入账处理
(2011-12-29 2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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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企业合并评估事务所杂谈 |
分类: 财务知识案例 |
背景:A企业计划将其下属某间拟破产的公司转让至B企业。2010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协议约定2011年1月1日为交割日。
为顺利交易目的,A企业委托甲评估事务所以201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被评估资产价值(11.5亿元)与该间公司负债(11.5亿元)相当,即净资产价值接近于零。
B企业以100万元人民币为对价,购买被出售企业100%股权并于 2010年12月15日支付完毕。但由于B企业认为被收购的该间公司部分资产如土地被低估,同时认为注入本方管理经验和技术后被收购企业协同效应显著,另聘请了乙评估事务所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甲评估师采取的重置成本法)以2011年1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值达到12.5亿元,负债价值仍为11.5亿元,即净资产达到1亿元。据此,B企业认为应该在2011年合并报表中确认约1亿元的负商誉。
问题:
1)对同一个收购事项是否可以存在两份评估报告?且两份报告相距不过2个月,价值差异较大。
2)管理层的根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版)P311: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合并当期期末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我们感觉目前管理当局的依据不够,如何可以找到支持管理层确认负商誉的依据?恳请各位指导!
答:从会计角度,假设被收购企业确实构成业务,形成了一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收购方对于被收购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入帐价值的确定,应基于以“购买对价分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类似于重置成本法的评估方法,并且在确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帐价值时,只应当考虑一般市场参与者都会考虑的因素,不能考虑本企业的特有因素(例如主贴中提到的协同效应),再加上收益现值法所评估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价值而不是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所以不能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日会计处理和确认商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