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为患者治疗

标签:
育儿 |
以
上四个案例均涉及医方拒绝为患者治疗的情形,但各有不同。现在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下称医方)是否有拒绝治疗权呢?这是我们在医疗诉讼和
行医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
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
观点。
笔者认为,除了“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有拒绝治疗权,但这种权利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情形,并且需要慎之又慎。
https://mmbiz.qlogo.cn/mmbiz/qpkBwDtGg72mWQICtWrnSCLrLOLByF82CiaowpBvibbN1QvuFWUm5EonmQSjjjqc5oCDO50OwFtWjDJNOx8SEM5g/0?wx_fmt=jpeg
>>>>什么情况下我们不能拒绝?
我
国法律关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惟一规定见于《医师执业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
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
定。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救治(多发生在急诊),哪怕家属有些情绪
化语言和冲动,我们也要以“打碎牙往肚里咽”的医者职业精神进行全力救治,除了这两种特别情形,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
回
到本文的案例一,医生联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该案例的产妇已经足月,如果产妇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剖宫产手术,该医院的医生是不
能拒绝的。所以这种声明只是我们的一时发泄,说说就可以了,该案例最后也得到了圆满解决,就在声明发出当天,根据孕妇情况,医生们为其实施了剖宫分娩,母
婴平安。而4月22日晚家属主动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当事医生接受道歉。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拒绝?
有
学者认为《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项对“拒绝治疗权”有规定。该条文写到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
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针对该内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分歧,即医生的这种权利是医疗权还是医疗执业权?作为公民任何权利
我们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如果是医疗权,那么医生可以进行救治也可以放弃救治,显然立法原意并非如此;如果是医疗执业权,那么医生可以选择执业也可以放弃
执业。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认为这里说的权利应当是医疗执业权,即获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有权选择行医或者不行医。笔者认同此观点,即这里谈的是医疗执业
权,也就是说《执业医师法》并未对“拒绝治疗权”做出相关规定。
既
然如此,医患关系属民法调整,医疗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看,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
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但若作这种理解,显然是有违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东南大学张
赞宁教授),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几种情形内:①病人不配合治疗;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
害;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⑤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⑥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
阻。
概括起来就是:医方受威胁、侮辱,患方不配合、违纪违规、过分要求不听劝阻,医患对簿公堂时,如果非“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不过笔者声明,这几种情形法律并无规定,就像我们用药一样,虽非禁忌但应慎用。
简
单分析一下这六种情况。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
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人身权、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当人格尊严受到侮辱
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治疗;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基于医患之间的最基本信任关系产生破裂,在此情况下不治疗对医生和患者均有利,因为患者不信任医生,他也
不会再要求医生治疗,而医生强行治疗只会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但切勿对患者的“不配合”一刀切,有时大部分患者的不配合是由于医患沟通的缺位,所以遇到问
题先要想办法找原因解决,而非套用条款办法,拒绝治疗;当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为维护医疗秩序,不影响其他病人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
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就形成了互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这样的医患关系更加无法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医方有权
拒绝治疗;当患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比如要求医院“必须保证治疗无任何差错或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方有权拒绝治
疗。
>>>>“拒绝治疗”虽非禁忌但应慎用
1.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治疗,也没有提出“拒绝治疗权”的概念“拒绝治疗”是医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只有义务才是必须履行的。这也就是说:当发生有上述6种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并非是非得行使拒绝治疗权不可;相反,作为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方,仍应慎重行使“拒绝治疗权”,即非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行使“拒绝治疗权”。
2.大多数情况患者的不配合或者过多要求是沟通缺位所致。可
以说互联网将医学变得不再那么神秘,无论是手术、治疗,还是用药,患者及其家属都可以BaiDu一下,或者下载个APP查询一下,当患者自行得知的内容与
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分歧时,便会想寻求一个解答或解释,笔者将这部分病人称之为“学习型患者”。可是部分医生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通常会认为患者对其不信
任,不想再与该患者或家属沟通或继续诊治,医患矛盾一触即发。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当我们的家人生病时,我们会怎么做?我们只有一条生
命,也只有一个亲人,我们有更便利的条件去找相关专家咨询,只能比普通人群更加谨慎,更加“两害相权取其轻当”,当我们家人主治医生的治疗方案与我们咨询
的方案产生分歧时,我们是不是也想问一句为什么,以寻求心安理得,毕竟医疗是不可逆的,同时伴有着伤害。所以切勿错误理解“不配合”和“过度要求”,进而
使用不该发生的“拒绝治疗”。可以说,拒绝治疗是一把双刃剑。
3.现实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复杂问题,比如家属拒绝签字,患者欠费等情况,当这些情况掺杂着紧急救治的情况时,事情又会变得更特殊,因此本文只是想探讨我们可以拒绝治疗,但并不建议拒绝治疗,不管法律法规怎样规定,治病救人是医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作为医者该有的职业精神。
更多健康资讯请关注阿亮医生微信订阅号:aliangyis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