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滑坡(上)
(2013-05-15 12:43:47)§1
反对同性婚姻(或更一般地反对同性恋)的人士中,一类常见的策略是通过建构一个『滑坡(slippery slope)』,将同性婚姻(或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与其它一些在许多人看来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相捆绑,试图以此使同性婚姻(或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陷入道德困境。当然,这并不是反同人士唯一可用的论证策略,但出于篇幅考虑,本文将只围绕这一策略稍作讨论。
这类滑坡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
[大前提] 如果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人兽交(或者奸尸、恋童、多偶制、乱伦等等)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
[小前提]
[结论]
对这类滑坡,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可以采取正反两种办法加以反驳。正面的办法是:论证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恋)与所有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均存在关键区别,从而直接拒斥类比、阻断滑坡。反面的办法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反同人士头上,首先要求其给出上述前提中的类比所依赖的原则,而后『以彼之道还施彼身』,通过构建相反方向的滑坡,论证这些原则将使反同人士自身陷入道德困境。
§2
先说反面论证。首先,把同性婚姻(或同性恋)与人兽交、奸尸、恋童、多偶制、乱伦等性关系模式相类比,其合理性并非不证自明。毕竟所有这些用以类比的性关系模式,都既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说『如果异性婚姻(或异性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其它一些非主流的性关系模式(比如人兽交、奸尸、恋童、多偶制、乱伦等等),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呢?反同人士要想陷同性婚姻(或同性恋)于道德困境,就必须给出一般性的原则,从而将『正常』的异性婚姻(或异性恋),与包括同性婚姻在内的其它『不正常』性关系模式,区分开来 (Corvino, 2005: 510)。
大体而言,反同人士能够给出的原则无非三种,一是神意或宗教戒律,二是传统或主流文化,三是自然或目的论。
§2.1
§2.2
更重要的是,同性恋权益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在拷问『传统』与『主流』性观念的道德合理性;而同性婚姻的观念接受与合法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传统』与『主流』的转变过程。换言之,若以这种性关系模式不符合传统或主流文化,作为判定其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依据,其实是犯了循环论证的谬误。
当然,保守主义者可以坚持说,传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沉淀,我们有理由对其保持敬畏,在试图改变传统时三思而后行,等等。但这些充其量只是『缺省态的理由(prima facie reason)』,即在双方均未给出充分论证的状态下保持现状不变,却并不构成任何『阶段性的理由(pro tanto reason)』,即对某一方的论证提供实质性的支持(Hurley 1989: 130-135);只能用以要求主张变革者给出尽可能充分的论证、或在行动时尽可能地慎重,却无法用以判断主张变革者的论证是否足够充分、行动是否足够慎重。要做出这些判断,最终还得回到议题本身涉及的道德原则上来。作为一种道德或政治理论,保守主义有着天然的内在缺陷。
§2.3
§2.3.1
§2.3.2
显然,根据这种理论,不但同性恋、人兽交、乱伦这些性行为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而且手淫、口交、肛交、戴避孕套的性交,由于同样不利于繁衍后代,因此也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当然有的基督徒确实是这么认为的);类似地,不但同性之间、人兽之间、以及与未成年人的婚姻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就算在异性之间,缺乏生育意愿(比如丁克家庭)或生育能力的婚姻也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在今年三月份同性婚姻案的庭辩中,美国最高法院卡根大法官便向代表反同人士的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诘问:倘若如你们所述,婚姻的目的是繁衍后代,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立法禁止55岁以上、已经绝经的女性结婚?
§2.4
当然,以上并不构成对反同人士滑坡论证的决定性反驳。如前所述,反同人士可以援引保守主义有关传统的『缺省态的理由』,要求在同性恋权益支持者尚未给出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维持现状不变,即便反同人士本身同样没有给出充分论证。因此,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还需要从正面立论,证成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恋)与所有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之间均存在关键区别,从而拒斥滑坡论证构造的类比。
(待续)
参考文献
Corvino, John (2005). “Homosexuality and the PIB Argument,” Ethics 115 (3):501-534.
Girgis, Sherif, Robert
George, and Ryan Anderson (2010).
Hurley, Susan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