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是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出生地主义”,即一个人出生在什么国家,就自动享有该国的国籍;二是“父母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母是什么国家的人,就自然获得该国国籍。此外,还有后天取得的方式,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在实际操作中,还有“混合主义”,即把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混合起来使用。
中国的国籍法属于“混合主义”。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总之,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还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我国的国籍法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三部国籍法(1909《大清国籍条例》、1912《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国籍;新中国成立伊始,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为妥善处理同周边国家的关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先后同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和联合公报的形式,解决所在国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国籍法颁布之前的这段时间,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国籍法,但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既不主张也不赞成双重国籍,积极稳妥地处理遗留的双重国籍问题;现行有效的国籍法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早前有些已经加入外国籍的华裔移民为节省签证费用,以及享受不受限制的居留时间,采取“改名”方法,在移民入籍后更改姓名,试图持不同名字的两本护照,分别在进出中国边境时使用,即进关用中国护照,出关用另一国护照。
有些人则采取迂回方法,在入外国籍前,以某国移民身份,申请赴第三国商务或旅游签证,然后再持中国护照经由第三国出入中国国境。但这种做法经常出问题,他们以为美国海关只在入境时检查护照,离开时不会,结果在试图绕道第三国返回中国时,在加拿大入境过程中遭盘问3个多小时,差点不能回来。
还有一些不良分子利用双重国籍钻法律空子,犯法后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审理程序上的不同也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便于惩治。
针对这些情况,中国外交部门已经实施新的行动,于今年2月底起,凡是在2007年以后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移民,在申请赴华签证时,必须携带原有的中国护照,由签证官注销该护照。如果发现两本护照名字不一样的情况,则会要求提供更多数据证明改名过程,然后记录在案。
有移民顾问认为,以为用“双姓名”就可以保留双重国籍的人,实际上可能会得不偿失,因为改名后不但申请中国签证手续繁琐,说不定还会被拒签,而且一旦返国,因为有纪录的关系,也一样会面对注销户籍的要求。他相信未来大陆有可能加长此规定的追溯时间,逐步清理所有双重国籍人士。
对于海外华人绞尽脑汁保留双重国籍的问题,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签证组负责人季秀英曾在受访时指出:“既然中国政府已经准备严查双重国籍的人,随着措施的完善,那些(想各种办法逃避的)人早晚都会有问题。”
她强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凡出国定居(包含短期居住)的中国公民,出境前都需注销户籍,连派驻国外的外交人员也不例外。拥有两本护照已经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些人现在反而埋怨政府执法太严,就更没有道理。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正好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
对于持有双重国籍的人来说。虽然还有中国国籍,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例如在国外遭遇不法侵害等,中国的大使馆将不予保护,
关于双重国籍的问题一直有争论。有人主张修改国籍法,理由是持双重国籍可以吸引人才、引进外资,增强国家的竞争力,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还有些华侨一方面对中国有强烈的民族情感,不愿失去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希望藉此为其在当地生存发展和到中国经商、就业、置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其实,国藉法是否需要修改,关键要从政治和经济等国家利益高度去考虑,不能只为照顾某个群体的利益就放弃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立法原则。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由于利小弊大,因而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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