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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处罚

(2010-12-20 10:43:18)
标签:

考级委员会

文化艺术

艺术教育

艺术考级

艺术考试

艺术水平

艺术特长生

对违法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处罚
文化部 2004-07-01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备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3.根据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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