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处罚
(2010-12-20 1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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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级委员会文化艺术艺术教育艺术考级艺术考试艺术水平艺术特长生 |
对违法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处罚 |
文化部 200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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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项目性质:行政处罚
Ⅱ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备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备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3.根据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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