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责任追究制度
(2010-10-22 09:28:18)
标签:
财经 |
分类: 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防止资产人为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财产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赔偿
固定资产丢失按以下标准赔偿:
(1)物品使用一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70%赔偿;
(2)物品使用二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60%赔偿;
(3)物品使用三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50%赔偿;
(4)物品使用四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40%赔偿;
(5)物品使用五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30%赔偿;
(6)设备使用五年以上丢失的按物品原价10%赔偿;
另外,如有人为损坏物品现象参照丢失标准赔偿。
2、公物、固定资产出校门
学校的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物品出门证由一级管理员操办)。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3、固定资产外借
(1)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物品,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填写《外借固定资产申请表》,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2)教职工因公需要所借物品,也需填写《外借固定资产申请表》,如果借用的物品到期不归还,视同丢失,按丢失的规定赔偿。
4、固定资产文档管理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文档管理制度。总务处应负责在固定资产购入后及时、完整地将固定资产随机附件如:技术资料、保修单(卡)统一归档管理并备查。保存期为至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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