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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德与《围城》汇校本

(2015-03-30 22:47:12)
标签:

围城

钱钟书

龚明德

分类: 散文

因停电,调休在家。上午大雨。起床后,继续看《旧日笺——民国文人书信考》(龚明德著,中间破折号原无),昨日看了“《茅盾全集》遗漏的一封致李劼人信”,便想起多年前买过一本《围城》汇校本,记得汇校者即龚明德先生。

今日无事,整理书籍,将放在纸箱里的书搬到书橱里,并分别归类。整理时,看到了《围城》汇校本,原来,封面上写着“胥智芳汇校”,封底有“责任编辑  龚明德”几个字,说明记忆有误。龚明德在四川文艺出版社做了26年编辑,先后为章克标、巴金、流沙河、姜德明、董桥、张放、罗强烈、李一清、张阿泉以及凌叔华、林徽因等名家的图书做责任编辑的工作。因为老是给巴金做责编,别人误以为是巴金的亲戚。《围城》汇校本19915月第一次印刷,6月重印,两次印数为35千册,可见销量之大。但这本《围城》汇校本,曾引发了一场与钱钟书的官司。作为责任编辑的龚明德,曾写过一篇“《围城》汇校本十年祭”的文章,发表于《深圳晚报》的《围城》六十年专号上,天涯论坛的闲闲书话转载时,写了一个编者按:

龚明德先生所编的《<围城>汇校本》是一本对钱锺书小说《围城》进行汇校的书,使用的底本是载于《文艺复兴》杂志上的连载小说。1990年,四川文艺出版社向作者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围城》底本,分别为19462月至19471月连载于上海大型文艺月刊《文艺复兴》上的版本、1947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和198010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书出版后,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川文艺出版社和胥智芬未经原书作者同意,对《围城》进行汇校并予以出版,侵害了原作者对《围城》一书的演绎权和出版使用权,也侵害了原授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这起官司轰动一时,各方看法不一,众说纷纭。法院最后判决,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和胥智芬共同赔偿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经济损失。时隔十多年,当年的书编辑龚明德先生撰文再现《<围城>汇校本》的书前书后及鲜为人知的苦衷内幕。

龚明德的这篇文章,网上不难找到,不再转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光明日报》头版左下角有黑体字的显著标题——“《围城》汇校本案终审判决,副题是钱锺书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胜诉

中国作家网上有一篇“《围城》汇校本案终审判决”,全文如下:

历时5年之久的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及四川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去年1225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被判侵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钱钟书费时两年创作的长篇小说《围城》,1946年至1947年首发于上海《文艺复兴》月刊,分10期连载。1947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出版单行本。19801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排出版。此书至今已印发25印次,计134万余册,著作人钱钟书已将该书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人文社。然而1990年初,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胥智芬约稿,对《围城》进行汇校,川文社共出版“汇校本”12万册,其中9万册未注明“汇校本”字样发行。其间,川文社曾汇稿费9000余元给钱钟书,后被退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汇校者汇校他人作品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胥智芬未经钱钟书许可对《围城》作品进行汇校,已构成侵权。川文社在著作人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汇校本一书,亦构成侵权。胥智芬与川文社违背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向原告钱钟书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钱钟书损失人民币87840元;同时,两被告应承担侵害原告人文社专有出版权的责任,并在《光明日报》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还应共同赔偿人文社损失109800元。
  判决还宣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924元由胥智芬与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承担。
  据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龚明德对这场官司表示叫屈,他在文章说:“在十年后的今天,我来重新翻看一九九一年五月由四川文艺出版社印行的典雅端庄的初版本《〈围城〉汇校本》,真是欲哭无泪……”,只能对这本无法重印的书来一次无声的祭奠。

他在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

我无心来谈《〈围城〉汇校本》的贡献呀、缺陷呀等等,倒不是我已经堕落,而是关于这方面的话题已经被人们说得差不多了。官司失败后,学术界的同行都对我表示同情,说我是遭了天大的冤枉。含有这些内容的文章,大多公开发表过,而且都是发表在大报大刊上。我自己,却再也没有发言的勇气了……


我自己,也是充满着无赖的。卷起了袖子准备大干正事,但是手握指挥棒的人全是外行。他们还根本不让你说话,他们的话语权是永恒的,除非垮了台。


《〈围城〉汇校本》从问世到现今,有十六年了。去年,北京某读书大报还发表了一篇为我打抱不平的文字。王得后先生的呼吁,是严谨的学术研究界的共同声音。我期待在我有生之年,能不受任何干扰地做点学术活路。


谨此,吊唁《〈围城〉汇校本》被判死刑十年!

此案还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二〇〇九年第二期《读书》杂志上刊登题为《又见汇校本》的文章,文中写道:

与此案同时,学术界对《围城》汇校本所引发的现代文学作品的校勘、版本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论争。参与这场论争的有施蛰存、黄裳、朱金顺、陈思和、何满子等,他们就作品修改和校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一位先生认为:《围城》是当代作品,又不是古典名著,并不存在各种版本文字互异的问题,有些地方是作者自己对初版做了修改,何劳别人再去汇校作为钱先生的好友黄裳先生在《〈围城〉书话》中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作家有著作权,有修改自己的作品的权利,自然也有是否重印旧作的权利,而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翻印,自然是侵权。陈思和先生则在《为新文学校勘工作说几句话》中对现代文学作品是否有必要校勘提出了看法,他以《女神》的修改和巴金的序跋为例,指出研究新文学者,一定要从初刊文初版本出发,也就是首先要做汇校工作,才谈得上研究。现代文学作品的汇校本正是为适应这种高层次的研究而出版的,出汇校本是花费了汇校者的严肃劳动,而且有益于新文学研究的工作。紧接着,黄裳先生又写了《〈围城〉书话续》回应,他主张有条件地校勘,重申应该在作家过世,作品已成古典时,研究者才能进行这种工作。朱金顺先生也写了《也谈汇校本》参与争鸣。他引用钱锺书《人··鬼》和《写在人生边上》重印本序文的内容,表达了对一些老作家拒绝汇校的理解。但他认为,简单地认定出版《〈围城〉汇校本》就是变相盗版,恐怕不是实事求是的结论。如果因它出现了纠纷,就断定新文学领域没有校勘问题,不需要有什么汇校本,也是失之武断的。稍后,陈思和先生又写了《再为新文学校勘工作说几句话》,对黄裳先生的观点又展开了辩驳。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一论争的余波至今未平。二○○五年四月,还有学者发表了支持汇校的看法:汇校是研究者的本分工作,是公民劳动权利中的一种权利。作者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但修改过的作品一经出版,不说这已经是商品,总可以说已经是社会公器吧?那么,研究者就有进行比较、校读和汇校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互不干涉;只能也应该互相尊重,但彼此是平等的,谁也不能禁止的。(王得后:《中国现代文学的汇校和校记问题》,《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二○○五年二期)

 藏书家陈子善谈到这个汇校本时曾说过:“对于版本学家以及《围城》的粉丝来说,这个汇校本自有其价值,只可惜当年惹来了一场官司。”他对《围城》汇校本引发的官司没有发表意见,但对其学术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

如果对《围城》的版本及相关的事件做一个详细的描述,我觉得,也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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