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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2020-02-22 17:15:20)
标签:

未实缴出资

转让

个人所得税

分类: 所得税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在取得企业股权时不需要同步缴足注册资本,有些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未缴出资额,由此产生了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国税务》2019年第12期中刊登王维维和戴沐溪《探讨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一文,文章认为,未实缴出资不影响其股权性质,未实缴出资额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中的案例如下:

 

甲、乙、丙三人的认缴资本均为100万元,甲实缴资本100万元、乙实缴资本50万元、丙实缴资本0元,全部股东实缴资本为150万元,经营产生的留存收益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合计1150万元。假设甲、乙、丙分别以100万元、50万元、0元的价格平价转让其持有股权。由于公司账面已有留存收益1000万元,显然,甲、乙、丙按实际出资金额来转让股权,价格偏低,那么,如何来核定甲、乙、丙股权转让收入,文中提出了应用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也谈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个人同意文中的观点,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文中将留存收益1000万元按认缴的出资比例(甲、乙、丙各占三分之一)进行分摊,各方分摊留存收益金额分别为333.33万元,同时,按已出资金额加分摊的留存收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征税,各股东分别应缴个人所得税66.67万元,该计算方法存在问题。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所得,但不能脱离《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要准确核定各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首先需要明确留存收益1000万元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公司的留存收益包括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公司实现利润后,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可向股东分配利润,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其他分配方式的前提下,首先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将可分配利润归属至各股东,文中的1000万元留存收益假定其均为未分配利润,那么,提取法定公积金10%100万元后,可分配的金额应当为900万元,该900万元并不能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摊,而应当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核定至甲、乙、丙三位股东,金额分别为600万元、300万元、0元;此外,留存收益中另1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公司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等用途,不能用于分配,应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摊至甲、乙、丙三位股东各33.33万元;经以上计算后,甲、乙、丙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分别为733.33万元、383.33万元、33.33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26.67万元、66.67万元、6.67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也谈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结论:在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中核定转让所得,涉及留存收益的,应当检查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如无明确约定,首先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将可分配留存收益核定至各股东,而后再将不可分配留存收益按认缴出资比例核定至各股东。如公司章程中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可按王维维和戴沐溪提出的“修正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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