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鹏飞:个人低于净资产转让股权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2014-09-10 17:15:40)
标签:
低于净资产核定个人所得税 |
分类: 其他税种 |
A公司于2011年8月由B、C、D出资500万元设立,其中B出资350万元占70%的股权,C出资50万元占10%的股权,D出资100万元占20%的股权,其生产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赁。 2014年7月1日,D急需资金,将所持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E,B、C因自身资金问题均已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截至2014年6月30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700万元。问,此事项是否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净资产700万元,D占20%为140万元,其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低于净资产40万元,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的规定,该情形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公告中列举了几种作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一是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股权;三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或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D低价转让股权不属于公告列举情形中的一至三条,那么,D的低价转让有合理理由吗?
1、D由于急需资金低价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B、C有优先购买权,但B、C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说明其低价转让有其合理性。
2、A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某股权不能象上市股份一样自由转让,流动性不足,更何况上市公司股票都存在低于净资产转让的情况(如一些银行股)。
3、最重要的一点,D是A公司的一个小股东,其持股比例仅为20%,对A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话语权。
如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所述,判断股权低价转让是否有合理理由,关键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D的低价转让,显然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