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1-05-04 2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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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所得税 |
股权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今天,A公司来电,说送上去的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被主管税务机关否决了,我感到非常的诧异,这本是我认为最清楚不过的事,怎么会被否决?
2007年,由于担保公司生意非常红火,A公司也发起设立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是2000万元,A公司持股50%。2008年,由于整个经济形势不好,很多的担保公司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呆账,包括A公司持股的那家,当时,该担保公司有500余万元无法收回,法院判决虽然胜诉,但是,只拿回来20万元左右。2010年12月,有公司出资1520万元将该担保公司的股权全额收购,由此,A公司产生了240万元的损失,于是,2011年初,客户将此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现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否决。
按以下法规规定,该项损失应当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第二条、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第一条、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明天,我将陪A公司财务经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去听听主管税务不同意税前扣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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