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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11-05-04 22:36:32)
标签:

杂谈

分类: 所得税

股权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沈鹏飞

今天,A公司来电,说送上去的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被主管税务机关否决了,我感到非常的诧异,这本是我认为最清楚不过的事,怎么会被否决?

2007年,由于担保公司生意非常红火,A公司也发起设立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是2000万元,A公司持股50%2008年,由于整个经济形势不好,很多的担保公司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呆账,包括A公司持股的那家,当时,该担保公司有500余万元无法收回,法院判决虽然胜诉,但是,只拿回来20万元左右。201012月,有公司出资1520万元将该担保公司的股权全额收购,由此,A公司产生了240万元的损失,于是,2011年初,客户将此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现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否决。

 

按以下法规规定,该项损失应当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第二条、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第一条、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明天,我将陪A公司财务经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去听听主管税务不同意税前扣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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