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13号公告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法规的原意,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没有正式文件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包括我们前期在一些企业合并的业务中,存货、固定资产要不要作销售处理,总是先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将我们的理由、想法以及此前的一些文件如国税函[2002]420号结合起来,不作销售处理才能得到他们的认同。
13号公告明确,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应当说,此条与先前的规定是重大的进步,先前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但保留壳公司的做法,也是要征收增值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3号公告明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13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的问题,接下来,会不会对资产重组中的营业税问题也来一个明确呢,让我们拭目以待!此外,13号公告与财税[2009]59号文件如何融合贯通,也是我们以后今后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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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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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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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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