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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酒驾撞死行人判三年

(2011-03-19 12: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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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内容来源: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陈乐伟
公明交警中队交警王凤礼去年1月驾车撞人后逃逸,昨日宝安法院一审宣判:王凤礼获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前王已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众人关注的王凤礼是否构成自首,法庭予以了认可。
  赔60万后获死者家属谅解
  王凤礼,1982年出生,被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去年1月13日晚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去年1月28日被逮捕。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去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驶宝马轿车在龙华街道八一路转往人民路地段时,撞倒了邹为贤,邹为一名退役武警。此后王凤礼径直离开现场。过路群众报警,邹为贤抢救无效于去年1月5日死亡。据公安机关侦查,王凤礼在被交警大队传唤前,曾制造假事故现场并自开处理单。
  据悉,事故发生后,王凤礼家属对邹为贤家属赔偿了人民币60万元,南方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邹为贤家属写下书面谅解书,“……我们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请求给王凤礼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肇事逃逸后曾毁灭罪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礼酒后驾车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凤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凤礼表示服判。
  焦点
  王凤礼自首?从否定到肯定
  王凤礼是否构成自首?去年9月21日王案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曾就王凤礼是否有自首情节展开激辩。公诉人认为王凤礼的自首情节不成立:是公安机关主动到王凤礼单位将其带回审查的。
  而去年12月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方的态度180度大转弯,认定王自首情节成立。宝安法院昨天也认可了王自首的情节,表示宝安检察院几次要求交警部门对王案进行补充侦查,最终确认王是自首。理由有三:被告人王凤礼到案时,公安机关尚未准确掌握王凤礼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被告人王凤礼经由纪检工作人员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凤礼属于自动到案,而不是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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