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022-03-31 11:09:00)分类: 常用法律及相关 |
遗嘱见证人一般是指能证明遗嘱内容确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遗嘱形式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遗嘱见证人应满足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和程序条件。
积极条件也就是遗嘱见证人应具有见证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对遗嘱见证的内容及其行为后果而不具有遗嘱见证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遗嘱见证人虽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可能不具有事实上的见证能力,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例如需要阅读遗嘱时,盲人、需要听说时聋哑人以及需要签名时的文盲等。
消极条件也就是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首先,继承人、受遗赠人均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这里的继承人是包括所有的继承人,并不仅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这里受遗赠人一般不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其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哪些人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呢?目前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认为: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一般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的有限合伙人排除在利害关系人之外。
程序条件也就是遗嘱见证人必须是遗嘱人指定的人,未受遗嘱人指定的人,即使了解遗嘱的订立情形,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只能作为证人,遗嘱人与遗嘱见证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