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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道生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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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拿什么来惩戒违规探险驴友

(2016-06-01 03:58:14)
标签:

杂谈




   于立生      


独自进入四川峨边县黑竹沟景区后音信全无,家人及景区方面连续搜救17天未果,又突然现身拉萨市,连日来,“主动失联”的27岁江苏无锡市男子邹际在网络引发争议。日前黑竹沟景区已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承担搜救费用63000元的处理决定;景区管委会主任郭云城表示:“如果他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5月26日《新京报》)    


      邹际“神龙见首不见尾”,“主动失联”后,家人及景区连续搜救17天,家人为此花费搜救费用约20万元,景区同样承担了不小的搜救成本,“经核算,人工、伙食、租车的成本一共是6.3万元。”可一回首,邹际已“穿越”到拉萨市。据其自称,这一切还是源于他半年前就想好的计划。这样的行径,实在令人憎恨和愤怒;而由此造成的公共救援资源靡费,更是让人痛心。         


但黑竹沟景区管委会的责令其承担6.3万元搜救费用,却还是让人不以为然。        


 所谓“入乡随俗”,邹际进入景区本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如在没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遭遇突发险情,景区自须无偿提供救援;而在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呢?景区是不是就可以拒绝救援呢?不是的。同样还是得救援,并竭尽所能。《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7条第5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景区方面的救援责任,并不因游览者的违规行为而减免。      


    6.3万元救援费用的追索,只能是基于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景区方面因本身负有对游览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故不适用。这6.3万元救援费用,并不是“无因管理之债”。     


     公民因遭遇突发险情,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救援服务,其费用早包含在所纳税金中,而且,公民之间也是机会均等的。而如果以政府性收费的名义,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邹际追索救援费用呢?同样也不适合。因为,这样的费用只会产生在应急救援后,做不到政府性收费应有的预先明码标价,明确告知收费标准。   


       一些无良驴友因一己之私违规探险,由此催生高额救援费用,靡费公共救援资源的事件频频发生,多次引发热议,早经公众诟病,已渐成一个社会问题。难道对此就没有办法了吗?就只能让相关方面被动埋单做“冤大头”吗?         


 也不是的。面对新情势,诸如一些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规定,还需作出新调整,加大对驴友违规探险行为的惩处力度,下猛药,用重典,诸如采取高额罚金等处罚措施,并“广而告之”,从源头、前端对无良驴友的违规探险行为进行遏制,以及弥补由违规探险行为产生的高额救援费用;而却不是等违规探险行为发生后再去追索救援费用。当然,不负有救援义务者提供了救援服务,另当别论,那自然可以去追索“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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