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施救费就是价格欺诈
于立生
4月2日凌晨,朱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了侧翻。事发后,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有限公司的施救队将货车拖到了位于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哪知不到20公里的路程,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万6千元的施救费用。在交涉中,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还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并扬言“太多了你就报警呀,我今天就要收你这么多,你不报警是孙子”。(4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
又见天价施救费!车辆救援服务本当明码标价,不言而喻;何况车辆救援服务还是实行政府定价,自有收费标准。
可是,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张口就来3万6,不啻“狮子大开口”;而朱先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救援服务站另一名工作人员再次核算,收费竟少一半已变成1.8万元;但潭耒高速路通公司第三次按照相关文件却又计算出了15555元的价格,相比救援服务站第二次计费又少了三千多元;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株洲管理处路政大队新塘中队队长亲自计算,16公里的拖车费加上五型车的吊车费、38吨货物的转运卸载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则是共计14880元。随之朱先生在缴清费用后,终于取出了货车。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水分,也就这样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慢慢挤掉了。
也幸亏朱先生有着这份逗硬较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的执着;若不然,第一次就乖乖就范的话,那么,21120元的血汗钱,就给“狮子大开口”吞噬掉了。
涉事救援服务站之所以要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规定,拒不提供收费明细清单,且还诡称相关
“(收费标准)文件都是要保密的”,也就意在垄断信息,方便上下其手,从中渔利。说白了,究其实质,这是在不折不扣的实行价格欺诈。
潭耒高速路通公司负责人表示:“口头要价,漫天要价,作为监管确实听到过这种反映,如果……调查证实存在的话,对当事人必须采取‘轻则停岗,重则清退’。”株洲管理处路政大队新塘中队队长也表示:“京港澳高速代表了湖南的形象,对于这个事情,会要求相关单位严肃处理。”内部处罚固然有其必要,但这还远远不够。天价施救费之所以屡禁不绝,频现江湖,也就在于罚则不尽到位,违法成本还不够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车辆救援服务当然也是服务,价格欺诈自也囊括在欺诈行为当中。恐怕也只有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让“狮子大开口”——实行价格欺诈者出出血,付出真金白银的违法代价,才能令天价施救费现象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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