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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道生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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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25部苹果“不能立案侦查”于法有据

(2015-02-14 22:58:39)
标签:

杂谈

丢失25部苹果“不能立案侦查”于法有据
不应苛责丢失25部苹果“不能立案侦查”

                   于立生

  临近春节,回家团圆。然而,对河南三门峡市做快递工作的38岁的耿大杰而言,这个春节无疑让他分外难受,原因是他2月8日下午丢了一单货,里面有25件苹果产品,价值13万余元。如今,这些货物依然没有下落。而13日湖滨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当时耿大杰在报警时说成了盗窃,警方在协助调查后,发现实为“包裹遗失”,“这属于遗失东西,警方不能立案侦查,只能帮忙协助”,引发网友争议,聚讼纷纭。(2月14日《大河报》)

  耿大杰在快递公司只是兼职,为计件工资,每个月才能领到1000多块钱,最多的时候是今年“双十一”挣到1800块钱,按其所述:“如果要我赔的话……可能要干上5年时间才能补上这个窟窿!”因一时疏忽,陷入窘境,令人同情。

  湖滨派出所表示:“这属于遗失东西,警方不能立案侦查”,虽引发争议,聚讼纷纭,但是其实,却是于法有据。25件苹果产品,总值13万余元,已是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拾得者匿而不报,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则已涉嫌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而非刑事公诉案;亦即:需要失主掌握证据到法院直接对拾得者提起刑事自诉,而非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审查通过则向法院提起公诉。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程序之始,而刑事司法活动当秉持谦抑性原则;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立案而立案。
 
  当然,“警方不能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就将无所作为。事发当日,耿大杰曾“沿着当天送件所去过的地方……寻找,最终在客香来门口想起‘当时箱子放在地上,自己就走了’……慌忙报警。之后和民警一起在客香来的视频监控中看到……箱子便在地上,有两个10岁左右的小孩在旁边徘徊,之后旁边一大人左手提着箱子便走了,两个小孩也紧随其后离开。”警方应积极尽力帮忙调查,“按图索骥”,抓住线索,尽量摸排寻访找出拾得者来。

  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也还希望拾得者能够拾金不昧,尽快现身,将25件苹果产品交还失主。《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拾得者坚持匿而不交,意在非法占有,一旦被找到,而鉴于这批苹果产品的总值已属“数额巨大”,那就不是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这么简单的事,而是他很可能会成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乃至身陷囹圄。

  耿大杰也无妨表示,将会对主动交还这批苹果产品的拾得者,给予保管费用的补偿以及酬谢,乃至可以考虑进行悬赏,权且作为对自己疏误的埋单。如此,以便此事能够尽快得到一个妥善完满的解决,大家都过一个安乐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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