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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考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2019-12-12 11:54:50)
分类: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考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Z10307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可考指数) 

一、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工程经济考点:合同价款调整
1Z103072  合同价款调整(可考指数)

一、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淸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
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
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
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
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
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四、暂估价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
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
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的增加;材料费的增加;机械费的增加。

合同价款的约定
1Z103064  合同价款的约定(可考指数)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其它价格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Z103075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可考指数) 

一、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经济考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Z103077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可考指数)

一、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二、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三、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四、 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
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工程经济考点: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1Z103074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可考指数)

一、施工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合同相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二)承包人索赔

(1)人工费。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
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
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
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
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工程经济考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Z10307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可考指数) 

一、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工程经济考点:合同价款调整
1Z103072  合同价款调整(可考指数)

一、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淸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
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
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
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
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
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四、暂估价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
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
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
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的增加;材料费的增加;机械费的增加。

合同价款的约定
1Z103064  合同价款的约定(可考指数)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其它价格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Z103075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可考指数) 

一、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经济考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Z103077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可考指数)

一、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二、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三、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四、 保修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
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工程经济考点: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1Z103074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可考指数)

一、施工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合同相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二)承包人索赔

(1)人工费。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
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
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
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
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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