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龙的未必是司法官
(2012-09-07 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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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近来台湾民众对司法越来越没信心,原因固然与司法制度的缺失,以及检调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脱不了干系,但和名嘴带动的全民公审也不无关系。当司法判决与媒体渲染的情境落差太大,也难怪民众要质疑法院审判的质量。
谈话性节目热衷于名人涉案的司法案件,每每以真真假假的传闻当证据,加油添醋的小题大作,将涉案当事人蓄意刻划成十恶不赦的大坏蛋,就算不枪毙,也该终身监禁,方能伸张社会正义。然而,当判决书一出,案情却与名嘴所述大不相同,刑期也不如预期,民众自然无法接受,认定必然是司法人员恐龙,轻放被告。
司法的刑事案件对被告采无罪推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才能判刑。且现代法官并不是古代的包青天,可以不顾法条的随便就判人重刑。可是一般民众不懂也不管,反正只要判轻了判快了判慢了,就一定是司法人员的错。再加上谈话性节目的推波助澜,如今信名嘴「合理怀疑」的,比信白纸黑字的证据的人还多。
人怕出名猪怕肥,像Makiyo案,如果放在平常人身上,原本就是普通伤害罪,双方和解也就是赔钱了事。但是因为被告是艺人,整个案件就被放大处理,两位被告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判决结果也人人都不满意。比如李宗瑞案,要不是被告是富二代,触动了众人的仇富心理,恐怕就是一天的社会新闻,记者最多再做一点夜店捡尸的评论,被告也不至于被安上淫魔的封号。新闻整整传了三个星期,民众早就形成自由心证,审理此案的法官要有心理准备,判决结果可能又要被骂恐龙。
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的看热闹,法律是很专业的知识,正义是很抽象的道德标准。当司法官专业的法理情,碰上民众正义的情理法,有冲突是无可避免。但被告有没有罪,该判多久,应该由法律条文决定,而不是由被激起的民愤公审。司法官本就只具备就法论法的职责,道德瑕疵或许可议,却并非法律可处理的范围。
传言证据与个人喜恶,都不该强加在被告的罪责上,名嘴也不应该为了收视率而妖魔化被告。就让司法的归司法,道德的归道德,谁都有可能犯错,大家还是不要抢着当上帝。民众在批评司法官恐龙之余,应该先问问自己,是否充份了解案情,不要随媒体名嘴起舞,无意中当了不知其所以然的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