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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报道,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山西省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但是事故在5天之后才通报。

IBTimes中文网查阅资料发现,2012年3月山西通过了《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本该在两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情为何却瞒报了5天之久?对此,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回应:"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五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面对这样堂而皇之的瞒报行为,IBTimes中文网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凯原法学院教授王曦。
在王曦看来,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苯胺是一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污染物质,其背后的瞒报的问题才是最可怕的。"这种行为很要不得。瞒报了五天,煤化工或政府已经违法。"
对此,王曦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老板。"如果真的是五天前才知道,那么五天前在干什么呢?政府是否有懈怠,是否有渎职呢?如果第一时间就知道了,那政府和企业一起瞒报,情节就更为严重,已经违法。政府的工作就是要监督企业的生产,保证人们的健康。"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次瞒报?王曦分析主要有两层原因。
第一层,从企业的动机来说,是希望规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为此事传出去对企业形象是一种巨大冲击。企业不希望受到政府的追究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企业家逐利的本性会趋势它能隐瞒就尽量隐瞒。
第二层,正因为企业有隐瞒的倾向才需要政府来纠正这样的不良动机和行为。企业贪婪的逐利行为不可原谅,但是可以理解,而这种现象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政府及时纠正这个市场失灵。但现在的情况是,许多地方政府追求高GDP和自己的财政收入,导致很多时候政府成为了企业的同谋和帮凶。此外,这样的事件也有损于官员形象。所以,面对企业的不法行为,政府时常睁只眼闭只眼,顺水推舟。王曦表示,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光是企业市场失灵了,政府也失灵了。"
事故已然发生,如何善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王曦告诉IBTimes中文网,事情的解决还要通过当地的人们代表大会,对当地的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和调查,弄清楚政府是否存在着渎职,或者与企业同流合污的现象。不论哪一级的官员或企业都应该依法办事。这是很重要的监督。
此外,王曦分析道,针对环境污染事件我国相关立法是健全的。除了山西省的相关应急条例外,我国国家层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用以应对突发的紧急水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用以应对突发事件。
其实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出现在执行上,政府监督职能的发挥需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百姓的监督,问责机制也极为重要。从根本上说,政府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
(
http://cn.ibtimes.com/articles/19022/20130107/aniline-leak-government-china-shanx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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