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民安保险公司
(2010-05-30 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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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条款
定
被保险人:本保险条款所称“本公司”保险单上载明的,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机构。经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药物试验中心、合同研究组织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本公司:本保险条款所称“本公司”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第三者:本保险条款所称“第三者”为使用被保险试验药物的试验受试者,该受试者在参与药品临床试验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是本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人身伤亡:人体的组织器官的永久性、器质性的损伤、死亡。不包括精神伤害。
试验用药品: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包括试验药、对照药和安慰剂。
试验方案: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知情同意书: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试验期间:系指每一实际参与临床试验计划的受试者,自使用被保险药物时起,至其完成试验方案中要求的疗程期为止之期间。此受试者必须载明在受试者病例报告表中。
严重不良事件: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勘查费、鉴定费等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限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第四条
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二)非由实验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
(三)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以下情况:病毒性肝炎、淋巴腺病毒(LAV)、人
类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 Ⅲ)及相关病毒、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有关的病变;
(四)临床药物影响胎儿健康,但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临床药物的预期副作用,但副作用超出预期损害的不在此限;
(六)因原患疾病或即使试验受试者不参与试验,仍会发生的人身伤亡或
健康恶化;
(七)试验受试者在本保险起始日期之前(包括追溯期)已经存在的人身
伤亡情况;
(八)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故意行为;
(九)被保险人没有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方案的规定;
(十)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执行与该临床试验无关的诊疗行为所致者;
(十一)与被保险人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的试验中心或试验中心的研究
者不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相应资质;
(十二)受试者不遵守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所致的伤害,或未按GCP要求进行临床试验而导致严重不良事件者或是未按GCP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十三)试验中心的研究者及工作人员的医疗责任;
(十四)试验药物或试验产品未达预期效果;
(十五)药物临床试验对试验受试者造成精神损害;
(十六)临床药物的制备不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被保险人在临床试验期间,因受酒精、药物或毒品影响所发生的
损害;
(十八)若被保险人与其他应负赔偿责任者已签署赔偿协议或合同,但被
保险人放弃此项权利因而不能追偿其他应负赔偿责任者的责任的;
保险期间与索赔宽限期
第五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赔偿处理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保险单正本;
(二)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试验方案》;此《试验方案》应与投保时提交保险公司备案的《试验方案》相同;
(三)知情同意书;
(四)被保险人与药物临床试验中心所签订的试验协议;
(五)试验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及不良反应报告表,不论不良反应报告表是否包含在病例报告表中;
(六)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认定的药物不良反应责任鉴定报告;
(七)经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八)本公司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否为被保险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付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