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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记者近日从湖北省人大调研武汉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座谈会上获悉,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市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长江日报》)
应该说,湖北省人大的这项调研促动,的确很接地气,也深得民心。一些月收入一两千元的低收入职工,并没有能力贷款买房,缴存的公积金成了“死钱”;低收入者大量存储的沉淀资金,无异于公积金买房的“劫贫济富”。因此,武汉市拟区别收入差异,允许一部分职工定期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租房等其他支出,这才称得上是为民务实的与时俱进之策。
将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免税工资或者是补贴,直接每月发给个人。这种“改法”或许太过激烈,但我以为,像武汉那样,拟给公积金付房租设置一个“月入关”的做法,则又显得太“温柔”了。因为,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那么,不管买房住或者租房住,拿这笔钱用作住房开销,可谓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定出这么一种“月入”标准,倒会引人联想: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职工,能有多少公积金缴存,甚至有没有都是一个问题。换言之,如此
“放宽”,又有几多实质意义和作用呢?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1992年,且从各地的实际来看,早已不能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以广州为例,去年该市住房公积金的人均提取额只有2万多元,而房价已经高达200万元每套。如此杯水车薪的情况下,还是将本应“我的公积金我做主”的这笔资金,死死“护住”、牢牢“代管”,本身就颇不合理,也不正常。所以,尽快像武汉那样逐步革新、“还财于民”,这才是让公积金“热点”降温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