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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向荣:欠债还钱为啥还要“再次协商”

(2013-12-30 13: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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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不能盲目相信法院。”近日,这句出自广东雷州市副市长陈汉枢的“雷语”在网上引发热议,网民们认为雷州市政府不仅欠债不还,而且官员不尊重法院终审判决,拒绝还债理由荒唐。12月28日,雷州市相关官员称,陈汉枢说这句话的确欠妥,不过这应该是陈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过于紧张所致;目前,雷州市已成立专案组积极清债,并准备于下个星期,在省高院与相应的债权人再次协商还钱事宜。(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副市长口出雷语,当地官方解释是接受采访时“过度紧张”所致。确实,面对央视记者,一般人都会有点紧张;但就算是有点紧张吧,正常的表现应是说话更加谨慎,唯恐出错,而不是口无遮拦,目中无人,说出有违常识的狂语来。

在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中,作为债务人一方的雷州市政府,不把法院当回事是其一直的心态。也正因此,工程款可以一拖15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使是在最近一次达成还款协议后,还是一赖了之。

当然,不还款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把责任推给前任,新官不理旧帐,也可能对欠款数额包括利息计算持有异议。但如果已穷尽了提出异议的渠道,那么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而不是在法院的终审判决面前,说三道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盲目相信法院。”云云,这既是对法院判决的极不尊重,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极大亵渎;既有损政府应有的形象,也有故意违法之嫌。

遗憾的是,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债务人虽有所触动,但仍未见实质性的进展。一方面,当地政府表示已经召开了会议,成立了专案组负责此事;另一方面,声称将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是否还款还留有一个尾巴,那就是能否就利息数额达成共识。话外之音是,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那么欠账还是要继续拖下去的。

法院在处理欠款纠纷时,对利息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判决确定之前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确定之后到履行之前的,则要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很显然,时间拖得越长,那么需要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就越多。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处理结果的公正,也是对怠于履行义务一方的制约。

既然如此,当地政府的惟一选择是立即还清欠款,根本没有必要再次与债权人进行所谓的协商。莫非还想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压一压债权人,让其放弃利息及违约金?

via.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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