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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起正式实施

(2010-11-04 17:10:14)
标签:

史亚超

扬州

旅行社

纠纷案件

旅游服务

杂谈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旅行社擅自规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年龄、职业等差异而被多收费的游客,也将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这部分费用,来听见习记者史亚超、杜雅的报道:
   
    (出口播)1104-旅游1-史亚超
    “市民苏小姐去年冬天通过市区一家旅行社,去泰国玩了一趟,旅游前,她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很多个人资料。回来以后,苏小姐的手机经常会莫名其妙地收到各类广告,甚至接到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她认为是旅行社将她的个人资料泄露了:
    (出录音)
    “反正都是和广告有关的,就是很烦嘛,我就在想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他们怎么会知道我的联系方式呢。然后我就想有可能和我之前在旅游团填的个人资料是不是有点关系。”
    11月1号起,开始实施的旅游新规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市民封先生至今还忘不了前几年去香港旅游的经历,那次,带团的导游把他们带到了一个声称是扬州老乡的珠宝商那里,在导游的劝说下,大多数游客都掏了腰包。
    (出录音)
    “这个旅行社其实通过这种手段等于说想让我们买他们东西,他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这个行为肯定不行哎,这是欺骗我们的消费者哎。”
    根据新规,今后,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旅游经营者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也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的大幅增加,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因为涉及的环节多,处理的难度也非常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旅游新规的实施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那么,今后旅游者在随团出游时,还应该注意些什么呢?继续来听报道:
   
    (出口播)1104-旅游2-史亚超
    “除了泄露游客信息、欺诈等侵权行为,部分旅行社之前还会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或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今后,市民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维权了。
    旅游新规对于很多以前发生过的实际案例给予了非常详细的说明,明确了一些原本比较模糊的东西,今后再发生类似纠纷,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规定》的实行明确了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界定了旅游经营者责任,对旅游行业在法律层面将会带来更高的约束性。
    但旅游者还要注意,在与旅行社签订合约时,一定要做到有依有据,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张丽娜:
    (出录音)
    “口头这个东西不好说,反正所有的东西,我只能说,你要到法院的话还是要书面上的东西。比如说你口头上面说的什么,然后到法院的时候又说我不是这么说的,这个很容易产生歧义,口头上的东西,反正我觉得肯定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语)新法规的实施,对旅游者来说是件好事,对规范旅游行业也有推动作用,我们希望一方面旅游者能够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经营机构要严格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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